浅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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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翁振华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江苏无锡214000)

摘要:本文探讨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维涉及的主要因素,并就工程实施以及后续运维等矛盾突出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优化解决建议。

关键词: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维

1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概述

电力设施,是指电力生产、传输、使用全过程中涉及的电气设备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总称,具体包括发电设施(生产、转换电能),供电设施(传输、馈送电能)和受电设施(接受、使用电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顾名思义,是指为新建住宅小区提供电能的供电设施,其供电范围涵盖小区居民住宅部分和公建设施部分----包括公用照明、电梯、水泵、消防、车库、物业办公用房等。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为公共属性,具体可按小区规划红线内外分为两部分:红线外设施主要为外部电源线路,通常采用10(20)千伏中压架空或电缆线路供电;红线内设施包括小区变电所、开关站、分支箱、低压线缆、计量表箱、电能表等,主要功能是将电压变换成380(220)伏馈送给终端用户并进行电度计量。

总体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可定义为:住宅小区外部公共电网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终端住户电能计量装置以及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维主要影响因素

2.1供电方式

供电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用户容量、用电性质、用电地点,以保证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为确定依据。供电方式按电压大小分为高压供电、低压供电;按供电源相数有单相和三相供电;按电源数量有单电源和多电源供电;按供用电关系有直接供电、集中供电、转供电等。

以小区公建设施为例,江苏省建设厅和经贸委联合审定发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第3.2.3条规定:“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另外,对于小区内单独设置的酒店、商场、幼儿园等单体建筑较大的,可以考虑采用高压供电模式。直接供电、集中供电、转供电则属于供用电主体相互关系范畴。对独立产权主体采用直接供电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客户供电权益,缩小停电范围,同时,也带来独立电费结算以及增容改造等的方便快捷。目前,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部分普遍采用直接供电方式,即“一户一表”;而沿街门面、小区公共设施等,受产权主体,经营方式、供电容量等因素限制,则存在多种模式。居住区供电方式是确立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的前提,对供电质量及后期运行管理也构成影响。

2.2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负荷分级、负荷统计、供电方式、配套设施、设备选型,计量装置,施工验收等方面。由于地区发展差异,目前部分省市仍缺乏统一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部分地区则存在建设标准更新滞后问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前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技术日益发展成熟。以电动汽车为例,不断增长的电动汽车保有量大量催生充电桩使用需求,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大规模接入电网则势必增加用电负荷需求,同时,由于其非线性负荷特征,还将对电能质量构成影响。现有电网承载能力面临新的挑战,不少老旧小区已经面临充电桩布局困境。各地出台的建设标准中还普遍欠缺充换电设施建设规范,不利于电动汽车发展以及充电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当前亟需完善的一个方面。

2.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五十一条进一步强调:“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双方有约定的按期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供电设施产权分解处为合同履行地点。”

由此可见,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建立供用电关系的重要基点,资产归属划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供配电设施投运后运维责任主体的划分,也直接影响供配电工程的建设模式和实施范围。反之,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模式也将影响小区投运后产权归属以及运维责任界面。如当前不少物业弃管老旧小区,其电力设施资归属全体业主,但由于不具备专业资质,导致事实上“资产悬置”,无人管理,业主供电权益长期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产权分界点设置不合理也影响运维效率和服务质量。出于降低建设管理成本的考虑,部分地区小区公共设施资产分界点设置在变电所电压出线开关处,距离用电负荷末端较远,其间的馈送缆线需要开发商自行建设,后续运维抢修也要由物业或全体业主负责,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比较分析

3.1建设运维模式调研

新建居住区供电设施一般均由用户出资,建设及运维则存在多种选择。具体调研情况如下:(1)小区规划红线外设施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和运维;规划红线内设施由开发商建设,维护主体协商而定。如陕西、河南、宁夏、西藏等地区。(2)小区规划红线内、外设施由开发商建设,维护主体协商而定。如青海、蒙东等地区。(3)小区规划红线内、外设施由开发商建设,电网企业验收后接收资产并承担运维责任。如吉林、浙江、江苏等地区。(4)开发商按建筑面积缴纳建设配套费,小区规划红线内、外设施由电网企业按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并负责运维。如山东、天津、上海、江西、福建、河北等地。(5)小区规划红线内、外设施均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和运维,其中美国和台湾地区采用用户按容量缴纳建设辅助费(一次性入网费),香港中华电力将建设费纳入电价。

以上情况又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客户自建、双方协商或移交资产后确定运维责任(客户自建模式);另一种则是由电网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运维。

3.2建设运维模式比较分析

3.2.1客户自建模式

优点:(1)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2)工程实施效率较高,小区电力工程和房屋建筑部分一并开展,工程实施进度自主掌控。

存在的问题:(1)电网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难度大。由于供电企业不参与工程实施,施工单位资质把关、设备选型等方面均无话语权,过程管控缺位,导致工程质量与电网资产设备存在较大差距,影响安全可靠供电。(2)产权主体和运维主体不一致。出于电网安全和社会责任考虑,电网企业大多事实承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维职责,产权主体和运维主体不一致,但这与《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相冲突,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及改造工作均面临法律风险。

3.2.2供电企业统一建设运维模式

优点:(1)建设标准统一,工程质量有保证;(2)产权、运维主体一致,责任界面清晰,解决资产悬置、管理缺失问题。

存在的问题:(1)流程复杂,影响实施效率。电网企业内部管理环节有待优化精简,政府平台招标实施周期较长。(2)外线政处矛盾较大。政处手续较难办理,开发商不愿意承担政处费用。(3)公建设施建设范围不合理(如前文所述,低压开关以后部分需要开发单位自建实施。(4)建设成本不透明,部分地区按面积收费定价标准偏高,增加投资成本。总体而言,供电企业统一建设运维模式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并解决产权主体和运维责任不一致问题,但具体管理流程仍需进一步优化。

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建议

通过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维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4.1统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制定建设标准,明确容量配置要求、统一技术规格、推行典型设计。应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制度,适应分布式光伏、充换电等新增用电需求。对于采用自建模式实施的,应该进一步细化建设标准、设备选型要求,并赋予电网企业在工程验收等质量管控方面更大的主动权,杜绝开发商为降低成本采用低档劣质配电设备而造成安全隐患和事故的风险。

4.2立法层面统一建设模式

4.2.1明确资金来源

小区供配电设施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开发商统一出资建设,或者将建设成本纳入电价计收。

4.2.2统一建设方式

建议推行电网企业统一建设模式。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或配置容量缴纳一次性入网费,也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造价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或者结合当前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建设成本纳入电价计收。具体采用哪种标准应由地方政府立法确定,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公开透明。

4.2.3明确产权划分和运维责任

供配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的,应通过立法确立增资依据;由开发商自建的,则要明确资产接收标准和规范,以及对开发单位工程质保约束条款。同时,鉴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配电设施附属建筑物的产权归属也应明确,建议随供配电设施统一接收管理,规避纠纷。

4.2.4进一步优化管理,提升效率

一是简化电源方案,减少政处压力和矛盾;二是根据客户需求,合理确定供电方式;三是精简施工管理流程,加强与开发单位协同配合;四是扩大商业、公建部分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合理承担运维责任。

5结语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用电安全和可靠供电,其建设运维模式研究旨在进一步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电网企业统一建设运维模式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产权主体和运维界面清晰,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立,并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姚浸英主编,《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2]杭有声主编,《建筑施工技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