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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保护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公众参与对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也受到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广大公众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公众参与是一个牵涉多方面的实践,为了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相关实践的操作也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支持与帮助,所以公众参与的措施和实践应从多方面入手。即使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相信在社会组织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改革推进下,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一定会发挥最大的价值。本文就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分析
环境方面“公众参与”发展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的发展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进程中,强化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首先,在环境保护中强化公众参与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环境决策涉及的利益体非常广泛,它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决策,要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必须要强化各部门、各利益体的协商。如果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决策很难保证其科学性和民主性。一旦环境决策没有得到公众的参与,环境决策不仅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同时其实施的难度也非常大。所以说,必须在环境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广泛接受民意,尊重公众意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从而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其次,在环境保护中强化公众参与能够提高环境决策的执行力。在环境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能够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确保了环境决策的可信性,不断增强环境决策的有效性,同时,通过公众参与,公众对政府的环境决策信息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能够对政府的决策更加认同,从而有利于环境决策执行力的提升。
再次,在环境保护中强化公众参与能够提高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一位公民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只有把所有的公众团结起来,及时发现环境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问题,才能够让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加科学化。因此,必须强化公众的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环境立法,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
2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缺陷
2.1社会公众的参与性不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和认知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关注的层面也逐步变广。然而,相关数据显示,当前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较差,“光说不做”的情况时有存在,很多人只是在口头上认为应该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落实到行动上则不尽然。
2.2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单一
其一,从社会公众参与的内容来看,参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对环境决策的参与程度不够。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往往是利用各种节日进行宣传教育,例如:“世界生物多样日”、“地球日”、“臭氧日”、“植树节”等,公众参与的领域很少涉及到决策领域,其二,社会公众参与的行为以个人层次参与为主,责任意识不强。“民生指数”相关数据显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以个人空间浅层次参与为主,缺乏公共环保的行为,其三,从公众参与的过程来看,体现为末端参与。在实践中,公众也主要是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特别是当这些行为危害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2.3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机制欠缺
首先,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和宪法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确认,只是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公众参与原则”,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同时,从目前的立法体系中,缺乏对政府责任的明确规定,从而很难实现立法的完善。其次,公众立法较为抽象。我国现有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论述,大都是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过于抽象化和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再次,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和法律,将公开环境信息规定为企业和政府的法定义务,尽管如此,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对公民环境的知情权规范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环保视野下的公众参与。
3推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对策
3.1与时俱进,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来强化环境保护。首先,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一方面,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教育改革,根据地区、人口的不同特点进行差异化的环境宣传和教育,鼓励不同层次的人群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活动中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增加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一方面,政府应该强化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认识和了解,体现环境立法的参与权,有效开展环境决策从来进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应该建立一套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社会公众对一些环境标准掌握和了解,增加影响环境状况决策的透明度,让公众以最高昂的心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3.2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不仅涉及到权利,同时也应该涉及到义务,从而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确保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其次,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的环境诉讼权利。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的起诉权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但是在实际上,只有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才能向法院起诉,这样不利于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再次,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应该强化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认识和了解,体现环境立法的参与权,有效开展环境决策从来进行环境保护,积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环境质量周报、环境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让民众了解当前的环境状况,并积极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为环境决策做出重要的依据。
3.3优化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效果
首先,建立社会公众意见的回应制度。社会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及时处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参与的内容给予不同权重的辩证分析。其次,充分发挥NGO组织的重要性。在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NGO(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其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因此,必须强化NGO的重要性,通过参加环境会议,监督环境执法、宣传环保知识等形式提出各种环境保护的建议,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重要的借鉴。再次,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惩机制。要制定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一些提供良好建议的公众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4小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峻挑战。环境与公众的生活密不可分,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生活的是否健康。在健康中国构建的进程中,公众逐步成为保护环境的核心力量,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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