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现少数人违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甚至存在着部分立法会候任议员如梁颂恒、游蕙祯等人,利用宣誓平台,公开发表辱国及“港独”言论,这种公然煽动“港独”的行为引发了广大爱国民众的强烈愤慨。“港独”泛滥,造成了香港内部的撕裂,并严重影响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关系,导致两地民众对立,矛盾激发。如果任由这样的“港独”势力及煽动性言论污染香港立法会,必然会造成危害“一国两制”和香港社会的动荡局面,也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满腔爱国热血。于是,在“港独”越来越激进化、暴力化的重要关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适时对香港基本法做出了第五次释法。我们都清楚且不能否认,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港独”的本质在于分裂国家,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安全,也严重违反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如果不对“港独”势力加以严厉打击和遏制,会直接危害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进行基本法释法,才是最正确明智的选择。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有很多学者从基本法入手看待此次释法,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探讨时必须坚持寻找宪法依据,不能脱离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虽然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和内地分属两个不同的法系,但是,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依据《宪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当然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再者,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也明确了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外,《立法法》中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04条,是有宪法、基本法等法律依据的,此次释法符合宪法规定与宪法精神。
此外,在香港《基本法》中,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如何理解这种“授权”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限制在审理案件和自治范围内的,两个限制条件缺一不可,且禁止特区法院对与中央相关的事务或条款进行自行解释,不能限制和损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权和法律解释权。香港特区法院在进行“授权”解释的时候不能本末倒置,要清楚认识到中央立法与释法的本源性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覆盖整部基本法。并且,法律解释权不等同于司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出的法律解释是香港特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不会侵犯到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也不会过度干涉香港特区的司法自治。
分析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机制后,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主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授权”限制解释为从属的。这种解释权配置机制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帮助香港特区实现政务和社会稳定进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香港回归后实现了社会制度上的“一国两制”,同时也保持了法制上的英美法系特色。面对具有普通法色彩的香港法律,如何对待因法律解释理论和法律解释制度差异所引起的冲突,也就会直接影响对基本法的释法。为了能够化解这种矛盾,缓解法治秩序的分裂,必须明确并坚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大陆和香港只有在实现制度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效运行,维护香港法治秩序,实现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所以,在探讨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和实施后,足以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能够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为香港特区法院公正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实现特区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香港法治的发展。
结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仅有宪法等法律依据,而且有程序上的约束限制,也关乎着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的现实需要。目前,加上2016年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对香港基本法做出了五次释法,之前四次基本法释法分别为:居留权案件、“两个产生方法”宪政争议、“二五之争”以及刚果(金)案,四次释法的启动和意义虽不同但存在共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主动释法,更加表明中央对香港社会重大事件的高度关注,实践证明这种主动释法是必要且及时的。当然,继续完善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坚定中央领导地位的同时,实现两种解释的完美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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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的一些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4]王禹:《港澳基本法中有关授权的概念探析》,《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
作者简介:毛蒙娜(1994.04-),女,湖北省荆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