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华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孟滦林场068450
摘要笔者对档案本质属性研究做了简明分析。
关键词档案本质属性
众所周知,档案的属性有一般属性与本质属性之分。我国档案界的传统认识是将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近年来,档案界又有人提出了几种全新的观点。笔者拟综合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一简要述评。
一、原始记录性
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明确指出,“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或说原始的历史记录。这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在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过程中所显示的独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记录性”。
应该说,这一认识是正确的。然而查启森同志却对这一传统认识提出了质疑:其一,如果原始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原始记录就是原件,具体地说就是原稿。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档案就是原稿,一切非原稿以外的记录,因为不是原始记录,就不能算是档案了。而事实上在为数众多的档案中,不一定都是原稿,还包括根据原稿而形成的打印件”。其二,“原始记录,当包括文物和图书手稿,即文物和图书手稿,它们也具有原始记录性”,因而“原始记录性是三者的共性,而不是档案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当然,有的原始记录既是文物也是档案,“凡具有原始记录作用且含义明确的实物即可作为实物档案看待。”《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可见,同样是原始记录,并不影响我们对档案与图书、文物进行区分与管理。
二、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
查启森同志对原始记录性提出质疑,并进而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构成档案的根本条件,是归档保存。归档保存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关键。没有这一程序,也就没有档案。”这一认识似乎是正确的,因为档案保管机构保存下来的档案一般是经过归档这一程序的。但问题在于,归档并不是档案保管机构获此档案的唯一途径。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归档,相对于档案保管机构来说就是档案的接收。档案保管机构除了正常的接收之外,还有向社会征集和搜集档案这一补充手段。如果把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界定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未经归档保存的客观记录就不是档案。这无异于否定了档案保管机构的征集与搜集工作。若此,档案的收集工作岂不仅仅成了档案的接收工作?对此,张辑哲同志指出,“是否集中保存不能作为档案的必要属性看待。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否集中保存,档案就是档案,非档案就是非档案。”因而将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作为档案的本制裁属性显然是欠妥的。
三、信息性
随着信息这一概念被社会所接受,档案是一种信息的认识也被档案界所认同,于是刘建平同志便认为“档案的本质是信息”。应该说,档案虽然是一种信息,但档案这一种信息除了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如何扩充性、可压缩性、可替代性、可传输性、可扩散性、可分享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是一种未经加工处理的原生性静态信息。因为信息可分为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从记录方式来看,社会信息又有记录性信息和非记录性信息之分,而记录性社会信息还有原生信息和派生信息之别,档案、文件则原生的社会信息,而图书、情报则属于派生的社会信息。因此,泛泛地称档案的本质是信息是不确切的。
四、非现行性
傅荣校同志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非现行性,不是由于档案的历史(原始)记录性等属性决定的,而且文件由于其功能——作为实践活动的工具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很显然,这一认识是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而得出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根据文件所起作用的不同,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悠扬和非现行文件三种。由于我国不存在半现行文件这一概念,于是该观点持有者便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两种,且认为“非现行性是档案区别于现行文件的唯一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其他几种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识,或有失偏颇,或有所欠缺,都存在着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