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下的乡村振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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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下的乡村振兴

郑云霞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城市和工业污染治理,但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相对较为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国家法律层面的缺位也是农村环境污染得不到治理的重要原因,对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已成为国家环境整体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环境污染,乡村振兴,法律体系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随着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农村发展第一要务,因此,为了一时的经济增量而牺牲环境的行为在各地农村极为普遍,许多农村居民对生态问题的理解还处于无意识状态,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重要原因:

1.城市工业发展产生的污染,工业发展产生的污染是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首要来源。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多的县属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广大农村地区遍地开花。农村工业企业发展农村经济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农村地区的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超标排放越来越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首要来源。

2.农业发展产生的土壤和水体污染,种植业发展产生的污染是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另一个主要来源。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对农药、化肥的滥用,直接导致了耕地的大量污染、土壤的肥力下降,引发了残留农药和化肥直接对环境的污染;此外,随着大棚农业的发展与普及,地膜也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其次,禽、畜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禽畜粪便污染成为一个重要的污染源。

3.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城市排污逐渐增大,加之相关立法的缺失,有些城市往往不顾农村的环境权益,把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农村不仅要消化自己产生的污染,更要承受从城市转嫁来的巨大环境压力,使得农村环境污染早已超出了农村环境的负荷,并成为制约农村持续发展的顽疾。

4.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原本城市中的主要生活垃圾在农村中也大量出现:如塑料制品、废旧电池、油漆桶、建筑垃圾等,农村没有完善的垃圾回收体系,这些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汞、铅、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堆放加剧了农村的土壤和水环境的污染。

二、治理环境污染,实现农村生态文明的必要性

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资源环境与人类永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生态文明制度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决策,既是问题倒逼的结果,更是中央的战略选择,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农村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在长期以农业为主的广大地区建设生态文明所进行的制度实践,是结合农村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需求,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路径。建设环境优美新农村“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以农村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平衡发展为目的生态经济制度建设,将资源环境问题、经济发展问题置于制度的框架中,一方面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缓解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资源有限性的矛盾;另一方面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合理调控资源价格和税费标准,改革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形成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农村生态文明存在的现实问题

广大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和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农村青山绿水、蓝天白云优美环境的建设。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生巨大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突出。农村环境污染及其治理问题逐步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存在着下列现实困境:

第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在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缺乏对环境危害的认识。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错误认为,只有工厂排放的是污染物,化肥、农药和畜禽粪便的排放没有污染,秸秆焚烧也是多年来的生活习惯。这种错误的认识让农民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维护,致使农村环境变的更加不堪,同时对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逐步加剧。

第二,农村环保配套基础设施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在全国很多农村几乎处于空白,农村垃圾收集以及处理能力弱,生活废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在农村垃圾治理方面,普遍存在投入低、人员少等问题,一些偏远乡村还处于垃圾收集处理的空白地带,生活废水的收集处理更是少之又少。

第三,立法层面的治理规则缺失:立法层面的治理规则缺失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丧失了前置性的法律依托,综观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可以发现,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农村环境治理的具体事项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立法缺失。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责任就会导致发生环境污染无人及早治理,最终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得不到好的处理,给农村环境带来难以还原的伤害。

四、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及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通过纸质媒介,如发放环境保护宣传手册等以及发达的信息媒介,如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实时的向所在地区农村干部群众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除此之外,还应该定期的派遣一批环境保护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对农民进行环保理念和环保手段进行宣传培训,以从根本上使农民自觉保护环境。

2.增加环保投入,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村的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及关注度,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的垃圾处理及清运的系统。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将环境治理工作作为政府的重点项目,通过借助多种途径来广泛筹集资金,加大环保投入,充分借助有效的社会资源,通过民间集资的形式,积极鼓励和倡导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中来。

3.在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公民环境权

首先,在宪法层面赋予公民环境权是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尽快修改宪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列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使农民获得要求国家进行环境治理的合法权源。这样,国家也就当然地成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农村环境的治理也就有了强有力的宪法支持;其次,明确环境治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对不达标的农村环境负责部门实施处罚,做到具体责任具体规责,加强农村环境治理。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环境治理需要有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有国家权力做后盾,还要有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才能有所改善,对国家实现良好生态的目标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蔡振宁,《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与问题研究》,《大科技》,2017年10期

2、张苗,《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浅析》,《四川水泥》,2017年2期

3、刘耀聪,《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污染防治措施研究》,《工程技术研究》,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