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402285
【摘要】目的简要分析盐酸氨溴索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临床效果。方法随机抽取2017年4月-2018年4月至我院接受治疗的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患者69例,按治疗方式不同分为分析组(n=35)与对比组(n=34),分别予以盐酸氨溴索联合常规治疗与化痰、平喘常规治疗。比较分析两组治疗后临床疗效及血气指标(PaO2、PaCO2)情况。结果经组间比较显示分析组临床疗效明显优于对比组(P<0.05);且分析组血气指标情况亦明显优于对比组(P<0.05)。结论将盐酸氨溴索应用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患者治疗中优势明显,可有效改善患者血气情况,保障治疗效果,故值得进一步推广。
【关键词】盐酸氨溴索;慢性支气管炎;血气指标
慢性支气管炎主要指支气管粘膜、气管及其周围组织产生有细菌或病毒引起的反复感染型慢性炎症,吸痰伴随气喘、咳嗽等为其主要临床表现[1]。该疾病作为呼吸内科常见疾病,发病初期症状表现不明显,后期因炎症逐步加重可长期存在。据相关研究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临床症状表现更为明显,故应予以及时、有效的临床治疗。本研究主要探讨分析盐酸氨溴索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临床效果,现将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2017年4月-2018年4月至我院接受治疗的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患者69例,按治疗方式不同分为分析组(n=35)与对比组(n=34),分析组男16例,女19例,年龄45-76岁,平均年龄(60.50±15.50)岁;对比组男17例,女17例,年龄45-78岁,平均年龄(61.50±15.50)岁;比较分析两组基线资料显示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临床比较价值。
1.2方法
对比组予以止咳、平喘等常规治疗,分析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加以盐酸氨溴索(生产厂家: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143267)治疗,在浓度为5%的250ml葡萄糖溶液中充分混合30mg盐酸氨溴索注射液,予以静脉滴注治疗,给药频率:2次/d,患者均治疗1周后观察疗效。
1.3观察指标
比较分析两组治疗后临床疗效及血气指标(PaO2、PaCO2)情况。临床疗效评价标准显效、好转、无效,有效率=(显效+好转)/总例数×100%.
1.4统计学方法
将数据纳入SPSS21.0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比较,以率(%)表示,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并以(±s)表示,若(P<0.05)则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治疗效果情况比较
分析组(n=35),显效18例、好转16例、无效1例,总有效34例(97.14%);对比组(n=34),显效13例、好转12例、无效9例,总有效25例(73.53%);(x2=7.760,P=0.005)经组间比较显示分析组临床疗效明显优于对比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2两组血气指标情况比较
分析组(n=35),PaO2(78.61±7.83)mmHg、PaCO2(41.37±6.18)mmHg;对比组(n=34),PaO2(70.04±8.12)mmHg、PaCO2(49.36±6.42)mmHg;(t=4.463,P=0.000;t=5.267,P=0.000)经组间比较显示分析组血气指标明显优于对比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慢性支气管炎以喘息、咳痰、咳嗽为主要临床症状,具有发病缓慢、病程时间长等特征,若患者长时间反复发作可加重病情。在其急性发作时,患者临床症状均会明显加重。病毒、细菌及其余病原体感染是导致其急性发作的主要原因,部分患者经临床各常规治疗后病情可得到有效缓解,但不排除后续可发展为肺心病及阻塞性肺疾病等,影响预后。故而,针对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患者应实施及时、有效干预措施以缓解病情,控制病情进一步发展。现阶段临床常予以祛痰、镇咳、控制感染等方式予以治疗,本研究分析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加以盐酸氨溴索治疗,该药物为粘性溶解剂[2]。可促进人体呼吸道粘膜腺液分泌,同步促使患者支气管纤毛处于运动状态,确保支气管存在粘液排除及分泌物溶解的作用,避免患者呼吸道粘液滞留,达到促痰等目的,对患者呼吸状况进行改善。予以临床治疗后,患者呼吸道粘液分泌可回归正常状态,咳痰量显著降低,激发呼吸道粘膜表面存在的活性物质保护功能的发挥。本研究中分析组患者实施盐酸氨溴索静脉滴注治疗相较于对比组实施常规治疗而言更具优势,且最终临床疗效及血气指标分析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综上所述,将盐酸氨溴索应用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患者中疗效确切,可及时改善患者临床症状,促进机体康复,因此临床应用价值较高。
参考文献
[1].曾国根,肖彩宏,徐海冰.盐酸氨溴索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疗效观察及评估[J].临床医学工程,2017,24(2):193-194.
[2].黄宝辉.盐酸氨溴索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疗效观察[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7,8(5):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