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社会属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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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社会属性

张岳峰

张岳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保定071000)

摘要:人们谈及作品的特征,总会提到作品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非损耗性”,这些可以归纳为作品的自然属性。作品是一种形式,手抄本时期的作品并非不具有“可复制性”,可是手抄本时期作者可以控制基于作品价值而产生的利益,因此社会不需要著作权法来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印刷机产生后,著作权法之所以产生,并不是由于作品的自然属性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作品在传播中难以被作者所控制,即作品的社会属性发生了改变。在数字网络技术条件下,作品可以通过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控制作品。网络条件下作品的自然属性没有改变,而作品的社会属性却发生了改变,因此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法必然发生深层次的变化。

关键词:作品;技术措施;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1-0247-03

0引言

每一部著作权法学教材总要开篇介绍著作权的属性,比如无形性、非损耗性、可复制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属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以上提到的著作权的属性可以分为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著作权的自然属性是无形性、非损耗性、可复制性等,著作权的法律属性是专有性、法定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其中著作权的法律属性以著作权的自然属性为客观依据。由此著作权法学教材以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基础展开对著作权各方面的论述。似乎是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著作权的各项制度以及著作权法理。

著作权的自然属性源于作品的自然属性。对比有形物,人们认为作品具有“无形性”,由“无形性”衍生出作品的“可复制性”、“非损耗性”,“永存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著作权制度的特点,比如,著作权可以同时许可给多个主体使用、著作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期限等。“无形性”作为人类在特定阶段的认识成果,是法学在解释著作权方面的一次理论尝试。[1]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具有“无体性”或“非物质性”。无形或无体,只是表明作品不是什么,而没有正面回答这种财产是什么。刘春田先生经过考证,提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形式”。[2]作品是知识产权的对象之一,因此新说也深化了对作品的认识,它更证明了“无形性”的说法不是终极的。借此物说明彼物,这是认识的最初阶段,它确实能起到扩展认识、便于理解的作用。但是比照他物永远不可能说明某事物本身。民法学主要从物的社会属性方面来认识“物”,比如“稀缺性”、“可使用性”、“可支配性”,也有学者认为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或“有体性”,但随后就指出这两点使得人可以支配该物。对某事物本质的认识最终要通过分析、归纳该事物自身的情况才能得到,作品也不例外。

1作品并非不可被私人控制

1.1作品与专利、商标的区别印刷机出现后,作品一经公开便脱离了作者的控制。越来越多的先进传播技术出现了,作品的复制方式增多了,作品的复制质量大大提高,公众可以在更大范围使用作品。有一些很形象的说法,“作品一旦公开,就像空气一样自由飘散了”,“作品一旦公开,就如同番茄汁倒入了大海”。由此人们认为,“对于诸如一张桌子,所有人可以通过占有它而基本上达到保护自己的财产的不受侵害的目的,而对于诸如一项发明、一部作品或一个商标,所有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占有它们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其实,作品和商标、专利不同,商标只是一个象征符号,同为智力成果的作品和专利有更多可比性,可是专利权赋予权利人的是凌驾于整个社会的排他的权利。作品则类似于物质产品,它由私人生产,供全社会消费,并且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作品并非不可控制,作品能否被作者控制与传播技术密切相关。

1.2传播技术与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密切相关作品是形式,但是作品并非一经公开便“散入空气中”。观念上的“作品”和社会实践中的“作品”是不同的,人们在思考作品时,不应当忘记人类经历的漫长的手抄本时期。忘记漫长的手抄本时期,放弃对未来的适度展望,只看到印刷机出现后几十年、几百年的情况,便得到“作品一经公开,便脱离了作者的控制”的结论——这样得到的结论只是不完全归纳的结论。也许人们认为手抄本代表了传播技术的萌芽阶段,它极其特殊、特殊到不需要将这一段时期的作品与传播技术的关系纳入考量范围。也许人们认为手抄与印刷机及其后出现的技术将决然不同——印刷机之后出现的传播技术会更先进,传播范围会更大,作者将越来越难以控制作品——这个“合理”预测使人们坚定地将手抄本排斥在考量范围之外,可这也只不过是主观推测而已。从以往作品的传播情况来看,唯一可靠的推论就是“作品的传播技术与作品能否被作者控制密切相关”。

从手抄到印刷术、再到后来出现的各种先进传播技术,传播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作者对私人复制也越来越难于控制。以后将出现更先进的传播技术,作者对于私人复制会更难加以控制——这是多么合理的预测。可是,“作品的传播越来越容易”和“作者对私人复制越来越难于控制”之间有必然关联吗?我国古人认识到“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认为差别最大的“太阳”与“太阴”反而倾向于相互转化。辩证法认为,事物总是倾向于否定其自身。技术本身的发展线条是清晰的。手抄本所代表的是一种难以传播的技术,印刷(及其后出现的许多传播技术)是一种可以广泛传播的技术——印刷以广泛传播的特点否定了难以传播的技术。“没有任何人,包括说客、部长和音乐界人士,公开表示网络与之前的媒介等文化传播形式有怎样的差异。”[3]其实,数字网络技术是一种既可以无限传播、又可以限制自身传播的技术——数字网络技术又否定了只能传播的印刷等技术。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人能不能控制利益、国家确认哪个团体享有利益则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技术走过了一条生动的否定之否定的轨迹,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也相应的走过了一条否定之否定的历程,即从作者可以手抄本发展到作者难以控制印刷本等形式的作品,再到数字网络时代作者可以通过设置技术措施控制网络作品。

2作品的价值性和非控制性是作品的两大社会属性

2.1作品的价值性是作品的根本属性作品的社会属性是指在与作品生产、交易、利用有关的社会实践的范畴里所形成的作品的性质和特点,它反映了由作品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品的首要社会属性是作品的价值性。作者将自己的感悟、思想、情感表达出来形成作品,由此作品具有了使人们增长才干、愉悦生活的价值。由于作品具有价值,作者才能通过传播作品获取利益,公众才希望使用。印刷机只是一个符号,它代表了一种先进的传播技术。先进传播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没有印刷机,也会有其他先进传播技术被研制出来。作品的价值决定了社会必然会不断出现更先进的作品传播方式。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必然出现作品的利益分配问题。作品的价值决定了作品被传播,决定了作者与公众就作品进行利益分配,决定了人类社会必然会产生一部调整作品收益分配的法律。不论是作者辛勤地创作,还是作者、传播者、公众之间的讨价还价,抑或是私人复制以及国家对公众复制行为的规制,各种行动虽然在具体形态上千差万别,但都是在紧紧围绕着作品的价值性这个中心旋转时所划出的轨迹。

2.2印刷机等传播技术条件下作品具有非控制性在印刷及其后出现的一些难以使作者控制作品的传播技术存在时,作品的社会属性还包括非控制性。与物质产品相比,作品是一种价值性与非控制性相结合的产品。无形性和非控制性分处于不同范畴,具有不同内涵。无形性不等同于非控制性,作品的自然属性“无形”是形成作品非控制性的条件,但不是形成非控制性的决定性因素。作品在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难以由作者本人所控制,由此引发了对作品进行控制和反控制的社会难题。作品的社会属性中的价值性是不会变化的,但是非控制性却会随着传播技术的改变而变化,比如作者可以较好地控制手抄作品和网络作品。

2.3作品的自然属性不能为著作权限制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一个人吃掉了苹果,另一个人就不可能再吃这个苹果了;而一个读者或者一百万个读者可以同时阅读同一部小说,而不会干扰任何他人来欣赏这部小说。“任何人对于作品的使用并不减少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如果法律确认作者长期控制作品就会产生了道德和经济上的激烈争论。”人们经常用作品的“无形性”“非损耗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来为设定著作权限制制度提供论证。“无形性”、“非损耗性”、“可复制性”是作品的自然属性,这样的认识容易使人感觉作品像空气一样虚无缥缈的存在着。作品的自然属性的不确定性的形象使人们可以基于此根据自己的理解从版权保护和版权限制两方面随意展开论证。作品是由一系列符号组成,它当然可以被人们复制并无损耗使用,但是事实上人们会不会去使用作品则是由作品的价值决定的。一个儿童精心写下一行数字,这也是作品,那么把这一行数字发表后谁会看呢?问题不是一部作品可以被许多人在不同地方反复看,而是很多作品根本没人看。同一主题的作品成千上万,但是不同作品的大致销量确差异很大,一本书在书店今天上架销售,一星期后被迫下架的实例不胜枚举。作品的确具有“可复制性”、“非损耗性”、“同时使用性”,可是人们把一本书看几页就抛开,或是反复看同一本书,或是某本书广受好评,人们纷纷将该作品推荐或赠送复制本给家人、朋友,这些都是由作品的价值决定的。能赢得读者青睐的作品凤毛麟角,难道许多无人问津的作品不具有“可复制性”、“非损耗性”?所以说作品“可复制性”、“非损耗性”等自然属性只是作品被同时、广泛、长期使用的必要条件,某一部作品被同时、广泛、长期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作品的社会属性——价值性。

既然一部作品可以被很多人互不干扰的使用,那么读者越多,作品的价值就会越充分地实现。可是,这样说就容易使人误解为“公众的阅读成就了作品的价值”。作品的价值通过公众的阅读得以体现,就像物品的价值因人的使用得以体现,难道可以说是因为人的使用才使得物品具有价值吗?物品的价值形成于生产过程,不同物品有不同使用价值,人们依据不同物品的使用价值去使用。作品也是一样,作品的价值形成于创作过程,作品融入了作者多少年的实践和经验,体现了作者多么深刻的思考,能对读者产生较大的启发等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作品的价值。不同作品的价值早在读者阅读前就已形成——相似作品的不同价值吸引着数量不同的读者,比如和其他描写春天的散文相比,朱自清先生的散文《春》广受欢迎;不同作品的不同价值吸引着不同的读者群,比如数学作品不会引起文学专业学生的兴趣;作品的价值也不会基于读者的阅读而改变,就如同数学著作不因众多史学家的阅读而具有巨大的史学价值,文学著作不因物理学家的广泛研读而具有巨大的物理学价值。

人们会说,“我们承认某部作品被人们广泛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作品的价值,即作品的社会属性,可是作品的自然属性作为能使公众广泛使用的必要条件,难道就不对读者数量产生影响吗?当一部作品在市场上赢得成功后,某个人少量复制他人买来的作品,难道不是能使这部作品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吗?”其实,作品的自然属性不能成为限制著作权的理由,相反它应该促使理性的人们全面而充分地保护作品。作品的自然属性造成作品的利益实现方式与物质产品不同,物质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一次交易中获得基于物质产品的价值所产生的全部利益,没有价值的作品难以获得任何一次交易机会,而有价值的作品却必须在公众千万次复制使用时实现。作者在公众每一次复制使用时收取报酬,这不能被视为贪婪。论证与上一段基本相同,作品的价值不仅决定了市场销量,而且也决定了私人复制的数量。即使复制不需要经过作者授权,但是复制也有成本,人们阅读复制本要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凭空去复制作品,不是人们的复制使用成就了作品的更大价值,而是作品的巨大价值引来不同数量的复制。一部作品能引来十个人复制,另一部作品能引来二十个人复制,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就是基于不同作品的价值是不同的。

3结语

迄今为止的著作权限制理论是“自然属性决定论”。孔子曰:“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君子痛恨那种不肯如实说自己想要那样做,而又一定要找出理由来为之辩解的作法)”。作品的自然属性既不是私人复制的原因,也不能为私人复制提供合理解释。公众的每次复制都是受到作品价值的吸引、为了获取利益而去挖掘作品的价值。侵犯他人物权,其本质不在于在物理上毁灭他人之物,而在于侵犯了权利人基于该物的价值所产生的利益。人们容易感觉到某人侵犯了权利人基于该物的价值所产生的利益,但是却难以感到公众侵夺了本应由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的价值所带来的利益。一部作品的价值是基本恒定的,一个西瓜被别人拿了一块,我们都可以看到,可是一部本来可以引来一万名读者的作品,在售出8000本后,被两千名读者私自复制,而我们很难直观的感觉到作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著作权法理总是用作品的自然属性来解释若干问题,比如,用作品的无形特征来为公众的无偿使用辩解,用作品非损耗使用的特征来否定作者多次收费以及从其他各个方面限制作者权利。用作品的自然属性来分析问题就成功的掩盖了公众无偿使用的本质。

作品并非天然就难以被作者所控制,基于作品而产生的利益难以被作者所控制的时间仅仅持续了几百年。人们忘记了手抄技术曾延续几千年。几百年来公众习惯了无偿使用他人创作成果,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不正常的也许在人们的意识里已经错位了。著作权法并不是随着人类社会产生第一部作品而诞生的,而是在印刷机产生后,在传播作品时产生利益争端时才产生的。[4]著作权法的产生是传播技术阶段性发展的结果,是为了解决基于作品的非控制性而产生的利益流失问题。在数字网络技术条件下,作者利用技术措施改变了作品的非控制性,使作品成为与普通商品相同的兼具价值性和控制性的私人产品。作品不再是一种劳动者难以控制的产品,作者和公众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者利用技术力量与公众实现了力量平衡的正常状态,即双方力量相差不大,双方可以在平等基础上实现利益交易——作者控制着自己创作的几部作品,而公众控制着金钱。著作权法中限制著作权的某些规定,比如为了科研、教育可以制作少量复制件,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天然就合理的,而是受制于当时各种条件迫不得已的选择。作者利用技术措施极大的压缩了公众曾经的利益空间,但这只不过是作者改变了劣势的力量平衡后的必然结果,作者收复了被侵略的国土,赢得了是自己在力量缺失的情况下原本应得的利益。曾经敞开的民间利益纠纷的大门已经关闭了,支撑著作权大厦的社会土壤已经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限制制度必然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参考文献:

[1]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2.

[2]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4),41.

[3](加)迈克尔·盖斯特,李静译.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6),10.

[4]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