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北京市10002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为企业纪委,要找准当前实施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用好《问责条例》这个利器,加大问责力度,以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一、当前企业实施问责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企业问责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有责不问、问责偏轻、问责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一是问责不够积极主动。开展问责时缺乏主动,总是等到上级纪委要求,调查“问责”方才跟进;一些纪检干部缺乏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考虑自身利益多,不愿得罪人,对应予追责的人和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高举轻打,糊弄过关,没有把执纪问责当成是自己的应尽职责。
二是问责存在偏轻、偏软。问责力度不够,开展问责进行处理时不按规定进行处理,本应党纪重处理的轻处理,本应立案的谈谈话、罚罚款就处理了。一些企业纪委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当年被处理的单位、干部仍被单位向上级推荐为先进党组织、优秀员工。
三是问责不严,党纪问责多、行政问责少。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从党内问责来说,凡是对党的形象、党的事业产生不良影响、造成损害的,都必须有人承担造成政治后果的责任。
四是问责程序不够规范。问责机制存在缺失现象,企业在很多文件中都要求问责,对违反党纪的处理有制度规定,但行政问责缺少制度的支撑,都没有一个完整细致的流程,存在问责程序虚化现象。
五是事后问责多,事中问责少。许多事都是造成严重后果以后才“亡羊补牢”,进行责任追究。事中监督过程中发现执行不力、存在的问题只是起到了提醒、纠正作用,未能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企业问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紧扣“责任”二字,剑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失职失责问题,旨在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组织、纪委要用好这个利器,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助推企业中心工作的落实。
一要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科学系统的制度依据。《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监督条例》指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企业要在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基础上,紧扣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细化失职失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成为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要落实好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逐级上报问责情况。要将问责工作纳入党委日常督查、巡查、“两个责任”检查考核之中,保证问责的严肃性。
二要明确责任清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新精神、最新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企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履行好自己的“责任田”,确实把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党组织、纪委每年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对全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将各项具体任务以清单形式分解到企业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要落实《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责任。
三要加大问责力度。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大问责力度,对失职失责典型问题盯住不放,重点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和严重失职失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党员干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严肃问责,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依纪依规对被调查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四要以强有力问责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其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首先要对党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领导干部不管在哪个领域哪个岗位,接受了党的委派,就要对党负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
总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问责,运用问责这个利器,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压实管“两个责任”,推动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