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方法1979年刑诉法规制下的审判程序是典型的书面审程序。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相适应,刑事审判既缺乏口证原则之关照,也就无须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在刑事司法传统语境中,证人不出庭状况与刑事诉讼构造之间不但不会发生冲突,而且正是后者的结构性功能表现。新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应当出庭,其后隐藏的司法理念是通过口头审判的方式实现控辩对抗。虽然刑事审判的立法模式初步具备了控辩式特征.
中外法学
200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