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增杰上海海关学院
一、引言
国际商会自1936年首次公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以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1999对《Incoterms》进行了六次修订。从2007年开始,国际商会组织有关专家对《Incoterms2000》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工作。这次修订工作历时3年,国际商会召集各个国家的贸易专家征集了上百条意见,并形成最终版本,称为《Incoterms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被国际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2000年版本已被新版本所取代。
作为目前国际经贸界中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序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由于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对《Incoterms》适时地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比如,在对80年版本进行修订时,主要是考虑到电子数据交换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采用和诸如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近海运输中使用陆路车辆和铁路货车相衔接的滚装滚卸等新的运输技术。因此,在90年版本中,便允许以电子数据交换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并且删除了80版本中仅适用于某些特殊运输方式的术语,同时增加了DDU术语。在制定2000通则时,国际商会考虑到出口方和进口方分别办理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更为合适,对FAS和DEQ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作了修改,同时明确了FCA术语中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国际商会在对2000版本进行修订时,首先考虑到作为被许多贸易商使用的、已经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术语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发展中保持其连贯性,同时考虑到近10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比如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兴起,特别是欧盟内部交易的不断增强、贸易交易过程中电子版代替纸质文件、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颁布、全球供应链管理的安全等。因此,《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00》相比,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务的需要。
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变化
(一)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Incoterms2000》根据各术语的特点,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将13种术语分成四组,即E组、F组、C组以及D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在逐步增加,即在E组术语下,卖方承担责任最少,而在D组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多。这种分类非常便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双方愿意承担的责任对贸易术语做出恰当的选择。
然而,《Incoterms2010》改为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是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的7种术语,即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第二类是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即FAS,FOB,CFR,CIF。在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须是港口。
(二)贸易术语数量的变化
在2010年版本中,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原来的E组、F组和C组术语未做变动,但D组术语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原来2000版本中4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被删除,只有DDP(完税后交货)被保留,同时又新增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
DAT(Deliveredat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在该术语下,卖方自担风险和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同时卖方需承担在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此贸易术语旨在取代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其中“place”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陆地的地名。在该术语下,卖方自担风险和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此贸易术语旨在取代先前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三)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的调整
《Incotrems2000》与《Incoterms2010》对于其解释的每种贸易术语下的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都分别列出十个项目,但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在这些调整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INCOTERMS2000》明显,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
(四)对FOB、CFR、CIF三个术语风险划分的重新界定
以“货物是否越过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这种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只是在理论上成立的责任界点或原则。
在过去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随着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的迅速发展,这种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方式对于买卖双方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一直饱受争议。尽管国际商会在修订2000年版本时,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界限未作变更,但在这次修订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年来国际贸易的实践情况,将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与“Onboard”相对称,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五)新增了“StringSales”(连环销售)
《Incoterms2010》在FAS,FOB,CFR和CIF等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指导性说明中,首次提及“String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在商品贸易中,特别是大宗货物买卖,货物在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运输过程中常常被多次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连环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装运货物,而是由第一个销售商负责装运货物。因此,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运,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Incoterms2010》的相关术语对连环销售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六)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强调也适用于国内贸易及有关保险范围的新规定
《Incoterms2000》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2010》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比如欧盟)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Incoterms2010》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在保险问题上,国际商会充分考虑到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修订的内容,明确了有关投保范围和投保责任,主要体现在相关术语的A3/B3条款中。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义务,A2/B3条款中涉及保险的行文也做了变化。比如在CIF、CIP术语下,卖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度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其他类似保险条款(比如CIC的F.P.A)所确定的内容。新规则要求,比如CIF,卖方不仅要达到最低的投保额度,在买方要求下,卖方有进一步扩大投保范围的义务,诸如协会货物条款(A)、(B)方面的险种,或者战争险或罢工险等。如果买方对货物投保,卖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方面的信息,便利买方投保。
三、使用《Incoterms2010》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Incoterms2010》与先前版本的关系
虽然《Incoterms2010》已正式生效,但是新版本实施之后并非意味着在过去的十年中被广大企业普遍使用的《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属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更早的版本。
由于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涉及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为避免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除引用贸易术语外,还应当进一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出处。若引用《Incoterms2010》中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同时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作出详细说明,例如,合同报价是“FCA38CoursAlbertler,Paris,FranceIncoterms2010”,在此报价中,“FCA”是贸易术语,“38CoursAlbert1er,Paris,France”是交货地点,“Incoterms2010”是对所选的贸易术语最新版本的说明。
(二)《Incoterms2010》与运输方式
尽管贸易术语不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却总是与一定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联系和相适应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一定的贸易术语时,必须考虑到合同下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所采用的运输方式。《Incoterms2010》已非常清楚地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两大类,进出口商应根据运输方式来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目前,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在国际货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D-D)”的交接,对于我国出口商而言,不能仅限于传统的FOB、CER、CIF术语,而应打破固有的习惯,选择更合适的FCA、CPT、CIP术语,这样既提前转移了风险,又缩短了交单结汇的时间,加速了资金的周转。在这次新版本修订工作中,国际商会正是考虑到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删除DEQ和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尽管我国出口商选择D组术语成交较少,但从这些变化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自己在外贸业务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Incoterms2010》与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约定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发生关联。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应当与其所约定的贸易术语相适应。如果信用证付款条件与贸易术语不相适应,便会使卖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如果合同中采用了《Incoterms2010》中新的贸易术语,信用证中的付款条件也要做相应调整。同时,要加强对《UCP600》的学习和研究,保证卖方提供的单证符合国际商会《UCP600》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得卖方能够顺利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