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琼张自富(云南省龙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78300)
【中图分类号】R1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5-0385-02
【摘要】目的为了解龙陵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每年随机抽取23件饮水工程水样进行检测分析。结果2008-2010年共检水样264份、检出不合格水样167份,总合格率为36.74%,不合格项均为微生物指标超标。结论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指标超标,饮水安全还存在不同的污染,需要在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不断改善水质质量,减少水质污染,确保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
【关键词】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
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被污染而不合格的饮用水会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解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状况,确保农村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和防病效果,2008-2010年笔者等对“十一五”期间建成的龙陵县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了现场调查,同时开展了枯水期和丰水期的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现将调查及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方法
1.1样品来源2008年采集我县辖区内23个“十一五”期间2007年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末梢水水样,2009年采集我县辖区内2008年建成23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2010年采集我县辖区内2009年建成的20个“十一五”期间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末梢水水样。
1.2对抽到66个监测点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消毒方式及其使用、供水范围、覆盖人口、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等进行现状调查。
1.3水质检测每个监测点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和末梢水各1份,每份样品检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共19项。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检测[1]和评价[2]
2结果
2.1调查结果显示,龙陵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规模在22-150吨/日之间,多数集中在30-60吨/日,采用地面水作为水源,有沟塘水、溪水、泉水,所有监测点均无任何水质处理工艺和消毒设施。
2.2饮用水水质合格情况
2.2.1枯水期与丰水期水质监测结果;枯水期与丰水期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枯水期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分别为74.24%、50.0%、62.88%;丰水期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为59.85%、23.48%、31.06%。枯水期和丰水期的水质合格率有高度显著性差异(X2=19.32>0.01(1)6.63P<0.01),枯水期明显高于丰水期。(详见表1、表2)
表1龙陵县2008-2010年枯水期水质监测合格情况(%)
表2龙陵县2008-2010丰水期水质监测合格情况(%)
2.2.2不同水源细菌学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沟塘水、水库水微生物指标超标率高于泉水和溪水。二者有显著性差异(X2=6.37p<0.025)(见表3)。
表3龙陵县2008-2010不同水源水质监测合格情况(%)
3讨论与分析
3.1调查显示,龙陵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主要以小型集中式供水为主,日供水量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需求,饮用水水源以地面水为主,采用管道引到村子的蓄水池中,后又分管接到各家各户使用,这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3.2丰水期水质合格率显著低于枯水期合格率,说明气候、雨水等因素对龙陵县农村饮水水质状况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提示需要考虑饮水工程的净水工艺。
3.3部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合格率较低,饮用水安全问题依然严峻和突出。监测结果显示,不合格项全部为微生物指标,尤其是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的超标,表明受人蓄粪便的污染严重,极易引起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应尽快完善水处理设施,加强消毒处理。
3.4监测表明,龙陵县还需加大力度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建议: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保护水资源,减少污染;②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进一步做好改水、改厕、垃圾、粪便的管理工作,改善水源周围环境卫生,严防人、畜粪便污染;③加强水质净化及消毒;④加强消毒工作的管理,提高消毒质量;⑤加强健康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⑥加大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S].北京: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2006-1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S].北京: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