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欣欣申荷珺(河南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开封475001)
[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进而推导出理论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又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但一些特殊业务准许计算扣除,对于不构成产品成本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关键词]进项税扣除项目不予抵扣增值税计税原理
引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
1.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刘颖,轻松过关2《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刘宝强.陈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东北税改终正式启动[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