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要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处理案件。在我国,法官拥有证明责任自由裁量权,当依据法律与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项权力存在很大问题,公平不宜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会削弱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这项权力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宗旨,也不存在适用的现实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