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制保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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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结出的硕果,是全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有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