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贵阳550081
摘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评价在招投标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后续施工建设问题。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现状,对信用现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工程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探讨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直接关系到后续施工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对招投标信用问题产生原因及应对策略进行研究对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机制尚不完善,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在工程建设领域尤为突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企业共8022家;2014年上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册执业人员1218人。较高的违规数据体现了市场运行仍然有许多亟待规范的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被确定为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超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和挂靠等问题。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情况分析
2.1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法律法规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主要依据,现阶段工程招投标领域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为辅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规定对规范工程建设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缺少与诚信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现行的这些法规不能涵盖全部诚信行为,对不诚信行为企业或个人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
2.2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严,失信成本不高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社会诚信的法律约束薄弱,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严,失信成本不高。在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对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大多数是扣除部分保证金或者全额保证金,较少采用取消一定时间段内参加投标的资格等方式。对于投标人来说,还能继续参加下一个项目投标,失信成本较低。个别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又多次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参加新项目投标,专家在评审时也无法查证这种失信行为。评标专家在进行评审时,一般比较慎重,即使发现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证据,考虑到后续程序比较复杂,有些项目直接评审为废标,不轻易认定为围标串标。
2.3信用指标不统一,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与发达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对企业信用及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较为分散,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目前大部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都已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交易程序逐步规范完善,但是由于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评估担保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难以甄别投标人信用情况,给投标人失信行为提供了可能。
3、对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意见和建议
3.1严格公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失信成本
通过鼓励守信,惩戒失信来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曝光,让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企业和个人得到发展、得到社会的认可。例如,通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适时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让交易各方主体能够方便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合理选择合作对象。
3.2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
在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在招投标活动中,考核投标人信用情况,可以通过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等作为依据,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结果。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信用评价指标选择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考虑评标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公正性和可理解性。遵循静态和动态分析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服务程序,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3.3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收地区或部门限制。投标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将行贿犯罪记录等不良信用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工程招投标中,信息共享平台可利用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各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平台上的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3.4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招投标秩序
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加强自律管理。招标人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设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技术参数及评分办法,还可以利用投标保证金手段,将各种不信守承诺,不诚信的行为纳入“保证金”的保障范围,使投标人严格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各项承诺。例如,投标时承诺依法参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敲诈勒索、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承诺若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将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等等。若违反相应承诺,承担投标保证金一定比例或者全额违约金。投标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招标代理人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违法交易,只有交易各方主体都行动起来,才能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4、结语
工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健康发展需要法律来保障,也需要交易各方主体的自律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严格公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措施,有助于招标人及时了解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防范和控制招标风险,有助于评标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同时,工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