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青海省西宁市
摘要:经济水平的提升发展,促使人们对质量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材料质量的好坏关乎着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且见证取样与送检还是保障检验工作的关键手段。为此,强化材料质量控制在工程质量保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关于见证取样送检问题的分析也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引言
建筑材料质量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实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控制建筑材料质量的有效措施。论文分析了我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此项工作的对策,从根本上保障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质量。
1、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意义分析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在工程质量管控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并是质量监管的基本内容。近些年,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对应施工队伍逐步增多。某些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综合素质不高,技术力量较弱,在施工规模与质量标准中缺少认识,质量意识不强,进而导致材料取样与送检工作出现了弄虚作假的问题。使得最终的检验报告无法合理展现实体质量。无论是见证人员,还是监理单位,在具体的活动中均未能依据见证取样规范实施,降低了实体质量。基于此,为保证试样可体现母体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性,一定要遵守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其中见证主要用于监督施工单位有序操作,而送检则是为了保证试样在转送过程中不会出现更换和调包问题。
2、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材料报审资料管理欠缺
现阶段,某些施工工地内部的材料报审资料存在混乱不全的现象,还有一些进场原材料自身的报审缺少产品合格证,无论是在规格,还是批次中都较为混乱,报审签认也不合理,但建立单位依然会审批通过。某些工地还准了备备用报审资料,其中一套为材料进场报审文件,另外一套相对规范些,主要用于部门检查,且这一受检资料和工地现场原料存在出入,某些工地已达成主体工程,然而,却不能提供对应的材料报审表,致使现场检验失控。
2.2见证取样缺少真实性
材料见证取样缺少真实性,而这有一定依据的,即主管部门在对现场材料所进行的突击抽查中,一直未达到见证取样送检的基本合格率。毋庸置疑,见证取样样品可能被人掉包了,而引发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为见证取样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由于很大一部分参建单位均认为质量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为此,见证或者不见证都不能改变这一问题。同时,质量监管也不到位,无视见证取样与管理,即便明确送检事件并不可靠,但庆幸只要实体工程正常就可以。
2.3复检执行不完全
某些工程施工单位自身进场材料虽然存在合格证与质量证书,然而,在使用之前,没有进行复检,有些甚至在使用以后,方着手复检,这对材料质量控制埋下较大的隐患。如果不合格材料流入到工程项目中,将会降低工程质量,带来经济损失,威胁人民的切身安全。
2.4责任行为模糊
依照不合格项目调查得出,材料取样送检没有施行精细化管理,在执行过程存在漏洞。如果出现不规范的材料,则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无法明确建材责任方,也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为不法分子留了可乘之机。
3、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问题的改进对策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如果不严格执行,则可能为违规操作留下可乘之机,威胁工程安全,降低工程质量。
3.1应用材料准用名录体制
无论何种建筑材料,在进入现场之前,都应到当地主管部门实施报备。经由主管部门参照材料供应单位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与质量证明文件等实施系统评价,只有在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列入准用名录中。对于准用名录中不包含的材料,坚决不允许应用到工地中。某些省市还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材料等级名录,要求应用在现场的所有材料,对应供应单位均应递交登记资料,同时,在市级建设主管许可后,才能划列到登记名录中,其技术资料可充当竣工验收参考。对存在异常的供应单位,需及时通报,全面取消登记资格。通过上述处理,不仅强化了质量监管,而且还达到了见证取样送检自身的效用,维护了工程安全,提升了工程质量。
3.2严格进行进场申报
每批材料在流入现场时,要求施工单位应面向监理申报相应的名称、规格大小、数量与厂家等资料。监理单位需保证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国家规范,严格核查进场材料和证明文件,仔细甄别,在特定条件下可向制造商探究材料真实性。正式投入使用前,要求施工单位应向建立合理申报对应的使用数量与部位,而建立单位负责审查使用信息,如果发现质量缺陷,需马上进行处理。
3.3强化联合执法力
强化联合执法力,把见证取样送检划列至日常管理工作中。虽然,见证取样送检仅仅是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之一,但却十分重要,若代表性样品缺少真实性,则检测程序无论如何精准也是白费功夫。为此,在资质年检与日常管理过程,主管部门务必要把见证人员自身的配置、数量以及工程监理有机整合到一起,质量监督部门也应把取样送检看成质量监督的基本内容,全面落实。把见证人员数量和记录内容等划列成监督重点,对尚未加盖章字的检测报告禁止作为质量参考资料[1]。
3.4全面优化检测机构行为
全面优化检测机构行为,合理把关,全面履行相关职责。针对审核过程涌现的无见证人取样和封样不合理等问题中,应给予科学的解释,同时,在特定时间通报对应的监督站。简而言之,质量监督机构需认真遵守监督工作导则标准,强化在实施情况中的监督力度,并判定检查结构具体执行情况,仔细审查样品真实性与有效性,如果发现问题,马上处理[2]。
3.5采用样品留存制度
为规范和落实责任行为,要求第三方检测需指派专人进行样品留置,且样品留存标识不允许被损坏。而检测单位也应依据相关标准合理设定已检样品。相关规范对样品留置并未提出明确标准,应将留置时间控制在72小时之外。各检测单位都应制定留样制度,这一举措能够保障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3.6改进封样方法,做好人员培训
为减少劳动成本投入,提升工作效率,需大力探索见证封样方法与程序。现下的见证取样涉及封样送检,需依照工程见证取样标准,改进、细化对应的方法,提升见证工作的有效性。此外,还应做好人员培训,只有获得相应证书,才能执行相关职责。且指派相应机构集中编写培训教材及大纲,围绕全市见证人员实施考核,经由人员培训,让他们明确材料性能与取样保管等理论知识,提高质量意识,明确工程程序,增强专业素质,在取样之前,务必要告知监理人员,有序执行规范体制。
结论
简而言之,长期的实践探索表明,工程见证人员应认真遵守见证规范,规范取样与送检。为达到这一目的,见证人员务必要明确见证内容和程序方法,规避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层面把控质量关,只有这样,方可控制质量隐患,提升工程质量,最终有效管控工程质量[3]。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GB50618-20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2]徐炎.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保障方法[J].建筑技术,2014(1):169~170.
[3]刘源,韩振芳,白心敏等.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管理信息平台[Z].张家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