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吉林省江源区人民医院吉林江源134702)
【中图分类号】R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36-0357-01
【关键词】医师履行告知
临床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正确履行这项义务是新形势下医院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全面落实“以患者为中心”工作方针,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师有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且告知的内容必须是“如实”的。
所谓“如实”告知,就是要把诊断的实际情况全面地告诉患者和家属,不能告诉虚假的情况,也不能遗漏重要的信息。也就是说,医生告知的内容首先必须是真实的,其次还应该是全面的。关于医生告知的内容必须“真实”这比较好理解和把握,而医生告知的内容怎样才能算“全面”呢?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医师告知的内容具体包括:(1)不能为患者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2)病情和诊断计划、方案;(3)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4)治疗方法的利益、临床转归、预后等,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5)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和方法;(6)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证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7)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复诊时间、需复诊时携带的资料;(8)药品的保存方法和服用方法;(9)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利益有关的内容;(10)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和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11)医疗费用等其他事宜。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医生可以不告知患者,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告知可能给患者本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应该告知患者家属);因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因患者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道的传统治疗、常规性治疗的固有风险;患者明确表明无须向他告知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结核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
医生只有全面和真实地告知了这些与患者疾病治疗相关的信息,患者和家属才能作出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建议进行的特殊检查或治疗和接受手术风险的理性决定,这样才能减少医患矛盾,从而减少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