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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九大的召开,可谓意义重大,这次会议在召开后,全面落实了司法责任制问题,针对规范司法人员实践活动开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情来看,以往的理念在实践程序中并没有体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尤为重要。但是当前司法责任制的规定,通常都是以刑法与程序法角度出发,具有片面性,不能在整体角度进行引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很有必要,从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全面;司法
一、相关概念
(一)司法责任制概念
司法责任,通常来说司法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两方面可以对司法责任内涵进行分析,一是司法权运行中,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这些人员都需要社会承担责任;二是司法人员在行政这项权利时,都会遵守法律,对于受众的权利不能滥用,反之也会承担相应的后果。司法责任制作为宪法中的一部分,对于宪法原则与落实都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并且维护国家利益。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对于滥用职权对生命也会带来严重影响,从而这就需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防止非法分子滥用权力,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度,这也是该司法领域中具体化。
(二)司法责任制基本原则
《最高法意见》与《最高检意见》对司法责任制基本原则进行相应规定,重点内容如下:一是遵循司法权运行规模原则;二是确保主观过错与行为一致原则。
在遵守司法权运行规律原则,即便是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也会进行相应的追究,司法权独立行使不能因此受到影响。关于司法权这个特征前人也对此进行研究,只有坚持主管过错与客观行为一致性原则,在相应的范围中,保证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追究不被扩大化,符合司法中的实际。“主管过错”通常是指在实施不正当行为时具有故意行为,在选择司法责任制时是法官、检察司法实施违纪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行为”就是在法官、检察官实施违法欣慰。
二、当前司法责任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不足
当前司法行政化,审判员与范法院相应的领导纵向行政关系,独立的司法不能迅速实现。大部分都是通过法院领导意见对活动进行审判,这逐渐成为当前学术界的关注点,法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也会根据法律理解适用,并不是直接接受上级的影响。
(二)法官缺乏专业知识与素养
近年来,随着现代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群体对此方面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对事情处理的过程中部分法官缺乏专业知识与素养,自身职业素养会对公民权益受到相应的影响,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运用自己浅薄的法律知识,使得错误判决的发生风险增大,最终造成司法责任制问题越来越严峻。
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相应立法
对于司法责任制问题落实,为了对法官行为进行规范制定了一套系统法律,广大群体也可以通过这套法律体系争取自己的权益。在这个基础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寻找一些优秀的人才加入队伍中,考核这一群体的专业与道德,达到相应标准人才可以录用,从源头上减少错案发生率。与一般性公务员进行差别化管理,省级政府也应该对司法人员进行管理,注重培养日常教育,不断提升法官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增加职业荣誉感,尽可能减少贪污腐败。
(二)对法官进行培训
为了使得出任法官,在上岗前对知识进行更新,提升工作效能、适应当实际工作的需求,这就需要法官参与培训,建立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对于法官培训的内容通过主要是包括法官的法律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入手,在选择而优秀的人员,应该对该人员进行专业与道德方面的考核,限定一个标准,在达到这个标准后才可以被录用,将发生错案的比例降低,这样才能提升法官判案能力。
(三)严格对“错案”进行界定
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会发生“错案”,这就需要运用法律对概念进行界定。错案标准应该为办案法官对所接手的案件,从主观角度存在重大的过失,从客观角度违反了实际情况,但是主观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错案”详细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违法行为;二是法官在审判中出现了错误程序;三是在判决中运用法律出现了较为明显的错误,为了减少错误的发生,这就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
针对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法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规定的范围下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的判断权使得法官可以承担审判特殊性,法官承担审判责任前提就是故意违法,法官在承担违法审判分为了两种:一是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刑法中对此进行了规定,主要强调的就是法官明知道犯法却还去做。法官作为一名懂法的人员,在裁判过程中也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假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了相应的规定,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由于在审理案件中判断错误带来的后果。过失与故意是相对应的一种主观性的错误,也就是内心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由于自己比较疏忽,没有进行有效的避免。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多种选择,为了尽自己最大力量对事情进行详细了解,法律中设定了严密证据来推理案件,但是从实践方面来看,每一个案件中主观与客观真实吻合是做不到的。由于这一特性,刑事上的疑罪从无知民事上高度盖然性原则存在很大的价值。由于对法官行使权判断的尊重,这不会影响判断结果轻微过失行为排出在违法审判责任外,针对重大判断错误带来的后果这都会归纳到司法责任制中。
总结
当前,国内司法责任制实施面临很多问题,宪法中司法体制固存在缺陷影响到司法责任制有效的运行,这使得宪法原则与理念对司法实践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种冤案。为了更好的发挥出司法责任制的价值,不经应该讲立法工作进行统一,制定出台相应的司法责任的立法,还需要建立追究司法责任的专门机构,并且将司法责任制迅速落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需要注意细节有很多,面对当前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刻不容缓,从而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真正让广大群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宗素林.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责任制度下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12):46-48.
[2]陈梦奇.审判责任制改革之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17(10):76-79.
[3]彭玉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功能反思与发展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2):63-66.
[4]仇晓光.独立、公信与信任——当下中国法官责任制改革的逻辑再述[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02):7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