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华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5126)
【摘要】目的观察中西医结合治疗跟骨骨折的临床应用效果。方法采用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配合中药活血化瘀功能锻炼治疗跟骨骨折。结果依据美国足踝创伤协会足部评分标准(AOFAS)评分,优5例,良1例。结论中西医结合治疗跟骨骨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中西医结合跟骨骨折
【中图分类号】R2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1752(2014)07-0345-02
跟骨骨折约占全身骨折的百分之二,是临床常见的足部骨折之一,尤其是波及距下关节的跟骨骨折,若不能得到良好而稳定的复位固定,易出现长期肿胀,疼痛,行走困难,甚至遗留严重的后遗症。自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共收治跟骨骨折6例,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疗效显著,现总结报告如下:
1.一般资料
本组6例。男性5例,女性1例,年龄35~60岁,平均35.5岁。左足3例,右足3例;其中坠落伤3例,车祸伤2例,其他原因损伤1例;合并其他骨折1例,单纯跟骨骨折5例;患者均常规拍摄跟骨侧位片和轴位片,并行CT扫描。所有病例均在伤后2周内进行复位治疗。
2.治疗方法
2.1非手术治疗:常规局麻,采用克氏针撬拨闭合复位法治疗。从跟骨结节的后上缘将1枚克氏针穿入跟骨体,同时固定并牵引前足,撬拨跟骨体使足纵弓得以恢复,然后继续向前进针暂时固定。另用1枚克氏针从外后方穿入后跟距关节面下方进行撬拨使后关节面复位,恢复跟骨结节关节角,同时用手掌挤压跟骨体两侧,使壳状骨折片复位并填充中央凹陷部位的缺损区,复位成功后用1枚克氏针从跟骨结节后外侧向前内侧(即载距关节方向)固定骨折。根据骨折情况,再用2~4枚克氏针交叉固定。经X线检查骨折复位固定满意后,石膏外固定。同时将跟骨体两侧良好塑形并加压,防止因跟骨加宽造成腓骨肌腱受压和外踝撞击。术后石膏托固定患足于跖屈位4~6周。
2.2中药熏洗:所有病例均于伤口愈合后即开始功能锻炼,术后4~6周开始中药熏洗。方剂采用我科自拟方“舒经活络洗剂”,方剂组成如下:桑枝20g、桂枝20g、艾叶20g、花椒10g、红花10g、川乌15g、草乌15g、牛膝15g、刘寄奴15g、木瓜20g、乳香15g、伸筋草20g、透骨草20g,每日一剂,待药液温度适中,每日熏洗1~2次,每次30分钟,10天为一个疗程,视病情需要2~3个疗程。
2.3功能锻炼:术后即开始作膝及足趾屈伸活动,并于1月后开始扶拐下地活动,2个月后摄片示骨折基本愈合者,适当负重,并用足掌底部踩瓶锻炼足纵弓,3个月后逐渐至完全负重。
3.治疗效果
平均随访1.5年(6~3个月)。术后3例出现腓肠神经症状,未做处理;所有患者依据美国足踝创伤协会足部评分标准(AOFAS)评分,优5例,良1例。骨折愈合时间平均2~3月。术后摄片示距下关节关系基本恢复正常,其中1足仍较正常略宽。
4讨论
波及关节面的跟骨骨折由于足弓塌陷,致扁平足和下肢高度降低,影响下肢负重力线[1],其关节面不平,容易继发创伤性关节炎和跟下脂肪垫炎等,严重影响足部功能恢复,致残率较高。
笔者在治疗中体会到,单纯手法复位,对裂缝,移位不大的跟骨骨折效果可以,但对波及关节面的骨折,由于跟距关节的复杂性,往往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局麻下闭合手法复位,既可以使后跟距关节关系得到恢复,又有创伤小的优点,适合各级医院开展。国外有许多学者提倡对关节内骨折采取切开复位内固定,但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手术和非手术治疗效果无明显差异。[2]
术中跟距后关节的良好复位是影响疗效的很重要的方面。跟骨复位时,应事先根据影像学资料充分估计骨折移位情况,减少反复多次的复位,致使跟骨内部松质骨压缩、缺失。因跟骨类似“贝壳”样结构,只要跟骨内部骨质缺损不是很严重,一般不用植骨。我们观察到手法复位外固定与跟骨异型钢板方式在远期疗效没有明显差别,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创伤较小有较大的优势,但早期稳定性较钢板固定差,负重锻炼时间晚是缺点。[3]
术后及时配合中医外洗方熏洗,尽早开始功能锻炼对患者行走的恢复很关键。方中,花椒、红花乳香活血祛瘀生新;木瓜、川乌、草乌、艾叶、桂枝、桑枝温经通脉、舒经活络;伸筋草、透骨草活络止痛,诸药共用,能松解粘连组织,促进血脉通畅,减少足跟底部及踝关节周围的疼痛,促进骨折愈合,促进功能恢复。
总之,跟骨骨折是一种复杂的骨折,术前要对患者病情要有充分了解,在X线片基础上,有条件的应进行CT扫描及重建,以正确评估跟距后关节面的损伤情况,了解软组织条件,以便指导治疗。术后根据术中固定的牢靠程度制定康复计划,如此可获得满意的远期疗效。
参考文献
[1]董福慧,中医正骨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11-216.
[2]郑黎生、黎早敏、林坚平等.跟骨关节内骨折的手术干预,实用骨科杂志,2005,11(1):78—79.
[3]冯济陈:中西医结合治疗跟骨骨折58例[J].浙江中医杂志,2005,[6]: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