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江苏省总队机动支队江苏南京211215
摘要:武警行政职权是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的为完成使命和执行各项任务所具有的重要权能。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武警部队的任务更加艰巨。如何依法正确行使武警行政职权,使处置行动合理、合情、合法,对维护人民利益、控制舆论引导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加强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研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丰富理论基础,确保武警部队圆满完成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行政职权;对策
一、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概况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发展中存在已久,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和认识也是随时代不断变化的。受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制进程和认识水平等条件的影响,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一直在发展,其概念尚有争议。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个或某些社会矛盾所引发,部分群众为了个人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或单纯发泄不满,意图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而采取的,包括在公众场所静坐示威,有组织的罢工、游行,意图造成影响的上访或采用围堵、冲击等极端方式在内的非法表达手段,不同程度地扰乱甚至破坏社会生产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可以体现其三点性质:一是在主体上“特殊”。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部分群众”,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二是在程序上“非法”,也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凡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未获批准的聚集行为理所当然的视为非法。三是在程度上“不同”,这就要求武警部队在处置中要根据事件本身及其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不能简单粗暴统一对待。
(二)武警行政职权的概念
武警行政职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履行任务使命所具有的权能,主要有戒严执行权、管制权、交通秩序管理权、社会秩序管理权、宵禁期间的扣留权、检查权、对武器弹药等的特别管理权、紧急征用权、紧急优先权等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强制性。武警部队在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时,只要行为合法,不需要被管理的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二是权利的限制性。武警部队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是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而不是进行处分。三是非最终性。武警部队行使行政职权,是发挥根本职能的一个构成部分,之后要配合地方政府将相对人移交到有最终处置权的部门处理。四是非裁判性。武警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目的并不是定性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是制裁和处理行为人,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
(三)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的依据
我国武警法律体系对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依据。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但涉及的法律众多,主要来源于《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执勤规定》,在《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从多方面涉及到武警行政职权规定。
一是赋予了武警部队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宪法》、《国防法》、《武装警察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武警部队属于国家武装力量,具有“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二是明确了武警部队参与领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权利。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八条规定要求各级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应对工作。三是赋予了武警部队有关行政权利和应对措施。《武装警察法》第十条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可以采用的措施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进行检查盘问,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交通或现场管制,有权制止、驱散非法聚众人群以及根据需要和上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选择强制驱散、警械使用、交通优先、临时征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第十一条明确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发现可疑人员后的处理方式。
四是提供了处置任务中的法律保障。《武装警察法》不仅为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也对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该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置实践中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义务,对武警部队合法的处置行为必须予以支持,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兵的执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当地部门动用武警部队来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武警部队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已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然而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职权的使用还必须依靠法律进一步的规范和保障,一部分内部发行的规章制度也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作用和监督作用。可从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法律来源、组织指挥、处置原则、使用强制性措施的法定情形、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二)明确行政职权划分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偏于赋予权力,却不重视控制权力。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领导、政府机关的不断重视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化,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进一步树立权利本位的意识,核心在于确认和保护人民合法权利,反映人民意志。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时,应该遵循分工明确的法治原则。由于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参战力量多、指挥层次多、调控难度大、协调要求高,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权限职责往往混杂在一起,往往会出现一些解决问题的目的是正当的,但手段方法并不可取的现象。因此对于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的职权范围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区别于民事警察的执法权。
(三)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因素,人才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总揽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各国都建立了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并将其安排在专门的部门内,直接参加部队行动。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做好顶层设计。未来各种群体性事件仍将层出不穷,必须重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在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上做好长远规划,确保培养方案均衡,新老搭配,一专多能。二是拓宽培养途径。一方面可以考虑对部队院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做出调整,另一方面对目前部队急需的法律运用人才要优先、联合培养或考虑从其他单位引进。三是抓好在职培训。要立足岗位实际需要对武警官兵进行业务培训,通过集中理论授课、实地参观见学、军地交流任职等手段,积累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注释:
欧阳华.武警应用法学.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07-113.
蔡洋、潘丽君.《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作用探析.科学创新与应用.2012(10).
黄晖.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调控.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2).
吴道霞.警察执法与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张晓雅.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能与相关法律制度初探.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