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治思维;内涵特征;基本要求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刻牢记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勇于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本质应当是约束公权力。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法治思维的核心意义就是执政者要受法律约束,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法治思维的特征
法治思维有三个特征。即法治思维是合法性思维、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一是合法性思维。法治首先就是依法而治,法治思维作为人们的一种认识和思考方式,其逻辑起点就在于合法性判断。这是法治思维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熟悉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则,养成自觉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的习惯。二是理性思维。理性思维是合乎科学性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正是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这一原则体现在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更需要尊重规律和运用规律来思考和行为。非理性的城市建设模式不符合法治思维的要求,不是一种法治方式,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问责,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实践性思维。马克思曾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实践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本方式,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行动去加以实现。比如在立法中,法律规则体系应该关注社会现实,用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于现实问题的思考再凝练成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坚持规则思维、坚持权利保障思维、坚持权力制约思维、坚持责任思维、坚持程序思维和坚持公平正义思维。
(一)领导干部要坚持规则思维。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内容。规则思维就是要求我们领导干部遵守、尊重、依据、运用规则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判并得出结论。规则思维不同于我们说的经验思维、日常思维。经验思维、日常思维对事物的判断缺乏精细的逻辑分析,容易模糊,容易过多掺杂情感在里面,难以规范统一,法律的安定性、严谨性、司法的统一性都无法得到保证,而这正是规则思维与之不同的地方。规则思维意味着人们遇到各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或社会关系是否合法合规,将法律规则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社会关系合法正当与否的首要标准。规则思维是有权不任性,官民守规矩的平等思维。一方面规则思维意味着每个人在既定规则面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规则思维是一种基于规则,平等对待他人的思维。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这意味着尊重他人、平等对人,不因规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关的考虑和衡量,更不得进行歧视或其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二)领导干部要坚持权利保障思维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不断地被不同的思想家依据各自不同的方法作出解释。习总书记的权利保障思维内涵比较丰富,而且特别针对我们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习总书记的权利保障思维我们可以将其解读为四个方面,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以及无救济即无权利。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化进程就是不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程。二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三是保障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资源配置方式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的改变导致了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变化,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需求。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四是无救济即无权利。我们通常将权利救济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类。公力救济的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两种,最主要的方式又是司法,因此,必须坚持司法公正。
(三)领导干部要坚持权力制约思维
权力制约与监督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研究表明,在社会的原始形态——家庭中就存在权力现象。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力最深刻的认识。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但权力的分工不等同于制约机制,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包括了党内制约监督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构的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等内容。
(四)领导干部要坚持责任思维
对于责任问题,习近平强调,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责任思维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责任思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职、敢于担责。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敢于挺身而出,勇于担当,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各项工作;责任思维还意味着必须做到依法履职、规范履职依法履职、规范履职,必须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最大程度地明晰政府权力与责任的界限与范围,以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思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失职必问责、违法必追责。责任思维是一种后果性思维,附带有社会评价体系。
(五)领导干部要坚持公平正义思维
公平正义思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指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它是一种同位对等的立场或态度。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正义,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正义是一个相对概念,但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却相对统一,取决于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公平正义思维是以民本立场为归宿,共同富裕为本质特征的思维方式,旨在强调以法治为坐标,将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六)领导干部要坚持程序思维
程序思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法治的目标在于消除恣意与不确定性。法治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程序达到上述目标的。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就必须重视和加强运用程序思维的能力。就法律程序而言,当程序制度符合理性、自由、平等、尊重人权等法律视为正义的且非常重要的价值时,即被认为是好程序。程序正义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主要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人们关于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的立场观点各异。于是,对于某项具体行动而言什么是好的决策,往往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实体公正标准。因此,“通过程序实现正义”应该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