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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和运用,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如何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并能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是一个有待我们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形式之一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造价控制手段和方法加以剖析,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造价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变更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一种“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其实施形式是: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后进行工程发包,其发包人需求通过设计成果来明确,施工图设计则纳入承包范围,由承包人负责完成。采用这种形式即可以将发包人要求准确清晰的通过初步设计图来反映,防止了因承包人完成的设计不符合发包人预期的不良后果;又可以通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准确的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有利于后续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但我们在应用该模式时,造价控制方面仍存在一些与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承包模式的不同点,包括初步设计图的审查、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合同条款的编写等几个方面。
1“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初步设计图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初步设计图是发包人意图、需求和期望的设计表达,是整个建设项目推进的总指导,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工作,在该阶段发包人应注意以下审查内容:
(1)目标与需求审查:初步设计图是否满足量化指标、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艺术审美等要求。
(2)技术审核: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图审查机构进行,并与政府行政审查工作相结合,从规划的合理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并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控制和项目能否成功招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概算指标或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不能简单的作为项目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因概算所包含的内容是发包人投资的全面内容,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的构成比较复杂,而实际项目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内容应根据发包人的需求调整,所以在确定该项目招标控制价时,应充分结合招标文件中承包内容从项目概算表中抽取相应金额再组合确定。
3“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合同类型的选择
工程类型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多样性。按照计价形式的不同,工程合同主要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单价合同。
一般来说,政府投资工程通常采用竞争性招标形式,一般不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而通常表现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1)固定总价合同指承包人在投标时,同意以固定价格按照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服务,无论实际产生的费用是多少,承包人只能依此固定价格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若发包人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承包人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2)单价合同指总承包商在投标时,按估计的工程量清单确定合同价的合同。单价合同对总承包商较为有利,可以避免工程量风险与材料价格风险,当通过设计变更增加相应工程量时,可以为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
综合比较两种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简单易行,具有可以清楚的确定项目的范围、在竞争性招标下便于评选、发包人无需考虑承包人的成本标准和易于“固化”建设期支出等优点。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时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发包人无法提供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而且承包方负责部分设计,有造成工程量失控的风险,实际上单价合同是无法推行。从造价事前控制的角度和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还是优选固定总价合同。
4“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评标与定标方案的选取
目前,政府工程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可分为: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价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的评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由于“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和项目建设规模都很大,且全部施工图设计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对未来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掌控,容易造成工程造价失控。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选择一家具备良好合同履行能力、信誉良好的承包人显得更为重要。当然,建设项目的造价也是发包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因此,“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评标与定标方案多通过利用大标段、大规模的项目吸引潜在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选择综合实力强且报价合理的中标单位。
5“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主要条款的编写
工程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是工程过程中双方争执解决的依据,对控制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的造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建设过程因市场价格波动、自然灾害、地质勘察因素等等原因,都会引起工程变更,从而导致工程造价比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大,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控制造价的约定。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涉及造价方面的合同条款应注意编写以下几点:
(1)工程变更的认定原则,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变更才认定为工程变更,法律政策因素、地质勘察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价格波动因素是否包含在内。
(2)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因“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多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变更发生时,没有详细的分部分项清单单价供参考,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结算时对变更单价的纷争。可采用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单价可参照相应专业定额套价、材料单价参照约定时期发布价套用、对没有发布价的材料按市场价取平均值套用等条款。
(3)价差调整的原则,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价差调整的触发点、调整的内容及调整的方法。
(4)法律政策变更调整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约定投标文件提及截止日为承包人转移法律政策变更风险的日期。
6“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管理
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承担了部分设计工作,工程变更的范围会相应缩小。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或多或少仍会存在工程变更问题,而这些变更依据合同是否可以按变更计量,是“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管理的重点。
(1)凡是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对施工图纸的内容做出设计变更均不应视为可计量的设计变更。因缺陷而变更发包人已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的也不能给予计量,因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并不免除承包人设计缺陷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批准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只有发包人增加或减少了工程内容、提高或降低了工程技术标准、或者遇到招标文件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才考虑计量该项工程变更。
(3)承包人提出对发包人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建议,发包人应客观判断这些建议是否构成设计变更,审查和批复优化建议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如发包人采纳优化建议,该部分变更视为发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调整,应给于计量。
结语
通过对“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一些造价控制问题的浅析,希望能有效的指导具体工作中运用该模式时设计概算的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编写和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造价的管理等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仍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将继续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造价控制思路和方法。
参考文献
[1]胥善林.基于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李卓,常陆军.工程总承包理论若干重要问题的探讨.建筑,2005,第3期
[3]孙继德.项目总承包模式.土木工程学报,2003,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