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程担保保证建议
一、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一)含义
工程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全面有效地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有利于建筑业的迅速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作用。
1.促使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由于承包商是否履约关系到保证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保证人在提供担保保证前必须全面考察承包商的实力、信誉、资质等各个方面。这样,一些实力薄弱、信誉不佳的承包商将有可能得不到保证担保,由此而失去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机会,也就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淘汰。而生存下来的建筑企业也时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迫使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竞争力,提高自身信誉,提高企业的履约率,还可以减少工程建设纠纷。
2.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预防腐败,而且也可以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施工设备及资金状况进行认真考核,还可以对建筑企业在投标时做出的承诺及中标后的工程履约程度进行监督。这是以市场的手段建立起来的一道硬性市场准入门槛,这样可以使建筑企业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也就会尽可能的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3.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机制。工程承包商与担保人之间其实是一种信用交易的关系,是一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的积累过程。工程承包商要想取得担保人的信任和担保是一个长期的、重复交的过程。信用本身的形成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承包商的信用积累得越来越多时,它就会更加注重自己的信用,也就会更加努力地维持进而提高自身的信用。而且,应该注意到的是,信用机制有一个特殊的规律——信用一旦丧失就很难恢复起来。也就是说建立信用比毁坏信用难得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信用是企业的生命。
二、推行工程保证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力。我国作为wI'O的一员,必须要按照国际惯例来实施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与国际市场融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是国际工程风险管理长期实践的结果,并且工程保证担保已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在国际竞争中,不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人、咨询商,如果没有取得担保公司的相应担保是不可能取得工程的。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国内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及风险意识,必须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2.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实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可以使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多接工程。因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经济利益是直接相关的,保证人不会轻易对没有经济实力、没有技术实力、缺乏履约能力的承包商提供担保,否则容易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而保证担保公司必然要对前来投保的企业的能力与管理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那些“劣质企业”不予保证担保,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进建筑市场形成良性竞争环境。建设领域引入工程保证担保机制,将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翻。作为保证担保人,由于自身的经济利益驱动,在参与工程的监督管理中,将通过严格的责任索赔程序,强化各行为主体的履约意识,从而减轻政府在工程管理方面的负担,有利于实现政府对工程管理由直接的实物监督为主向以建设程序监督为主的转变。
三、推进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对策
(一)培育专业担保公司。推行工程保证担保不仅需要制度化,而且需要专业化,要有专业的工程保证担保承包主体,即专业的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国际上工程保证担保的承包主体都是以专业担保公司为主的,中国也应着力培育这种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不仅要有赔偿能力,更要有理赔能力;不仅要有资金实力,更要有技术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实力,以及具有高超的公关交往能力和承保风险评判能力。根据我国国情,在起步阶段可以把对其资金数额的要求放宽些,并适当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鼓励民营投资,但对其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水平的要求,则必须更高更严。银行仍然可以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但这种业务必须和信贷分开。
(二)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根据我国加入WT0,开放担保、保险市场的承诺,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可以对部分国外有信誉、有资金实力的工程担保、保险公司开放。一方面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带动我国本土的担保、保险公司的改革和业务水平提高。
(三)对担保范围、方式、担保额度、担保费率等予以规范。担保工程范围先限于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和用于向社会出售的商业工程。担保方式应以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书为主,履约担保还可以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担保额度本着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的原则,参照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时间的确定应以能确保工程各阶段顺利实施为原则。担保费用应明确规定工程保证担保费并计人工程成本,并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工程类别制定一个合理取费标准,以使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遵循。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工程保证担保经纪人、代理人、信用调查机构、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等社会性的工程保证担保咨询服务机构缺乏。由于承包商和担保人均有可能缺乏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所以中介代理机构便应起到受业主或承包商委托,与担保人洽谈合同并代办有关事宜的作用,或者为担保人承担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发、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工作。随着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及推广,担保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必将大大加强,要求担保的工程项目的比例将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模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即由直接的实物监督为主转变为从程序上监督各技术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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