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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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初探

董迎雯张以飞沈莉萍周丽娜

董迎雯张以飞沈莉萍周丽娜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也很难处理。当污染物进入环境时,环境质量降低,然后必须依赖一定质量环境的人的生存,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对污染环境的人进行处罚,为受害者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缓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机制,体现了人权的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阐述司法鉴定的法理基础、法医属性、司法鉴定的选择以及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为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随着工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基于石油和煤炭工业为基础的化石农业和人类奢侈的生活方式的任意泛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造成不同程度的对人类和其他物种的损伤,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发生率在上升。目前,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识别难、识别对象未知、鉴定范围模糊,评价理论不充分,这都说明人身伤害侵权的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刻不容缓。

1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理依据

1.1办理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事件的价值追求

对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惩罚是必要的,为受害者及时提供法律救济,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缓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机制,从而体现出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和维护人权是最基本的法律。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中国的法律环境污染的禁令是尊重和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环境污染是被害人个人健康的权利,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严重侵害。因此,法律对环境污染的调整是社会关系的首要价值,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对人权的坚持,以及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法律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1.2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医学属性

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法律救济需要自然科学技术的支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司法鉴定的基本过程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学鉴定人员使用仪器设备,通过毒理学检测、组织学观察、毒理学分析和综合鉴定,对损害结果的预测,对污染物的毒性作用鉴定。鉴定法应当是法律的授权行为、法医学领域的司法鉴定,而不是经济利益,或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医疗实践。法医学是研究和解决与人身伤害、死亡、鉴定等相关的医学问题的医学学科。它为立法提供依据,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民事纠纷的审判和调解提供证据。现代法医学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法医学的基本理论,解决与人类科学技术有关的司法和立法问题。司法实践需要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巨大的空间。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的技术手段。法医学将在司法鉴定环境损害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司法作用。

2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选择

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以下简称“环境损害鉴定”)是指鉴定人对环境污染引起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和提出专家意见的活动。可以看出,环境损害的认定与其他鉴定活动一样,以鉴定对象为核心,从主体出发,最后是主体的法律活动。环境损害鉴定主体应当是具有资格的自然人。

2.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是环境损害鉴定专家的从属主体,因此,应当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如果司法鉴定人侵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责任。根据执法与鉴定分离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是第三方独立机构。

2.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是指自然人依法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经申请登记,在合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的自然人。基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业务的特殊性和解决医疗问题的专业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不仅熟悉医学,而且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3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关注的问题

3.1环境污染基础数据的获取

受害人的生活环境是否被污染是确定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难以确定的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应当出具鉴定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作为证据。为了解决这些技术取证问题,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及时发布检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

3.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的委托和接受是司法鉴定活动的第一步,也是司法鉴定活动开展的必要途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形式和要求,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条舍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可以照此执行。在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范围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主要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案件当事人、公益诉讼组织等。

3.3开展环境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

目前,在中国,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比较滞后,在一些地区,污染源资料缺乏,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数据不完整,在邻近地区的居民不清楚状况,病例分布尚不清楚。如果不掌握环境污染造成健康损害的基本条件和数据,则难以在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继续识别后续的鉴定。否则,将有未知因果关系的识别结果。因此,有必要定期组织环境与健康的流行病学调查,为司法鉴定提供依据,也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

3.4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舍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事项是,评定环境污染物致人身损害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人身损害后遗症是否达到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重度残疾;评价污染物是否造成受害人中毒,中毒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中毒是否导致了死亡;分析环境污染物所致的损伤与受害人自然性疾病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可参照相关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此外,鉴定人员还应了解和掌握相关证据,如该地区环境污染的证据、环境污染物的构成、污染强度、污染面积等。

4总结

环境法医学是医学、分析化学、地球化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等学科相结合的法医学分支学科。主要任务是为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认定提供科学依据。研究内容包括:建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法医学鉴定技术体系和技术法规;建立有害物质标准品数据库;对中毒体组织学的改变,生理功能的变化和测试技术的有毒量的测定、有害污染物的致畸、致死剂量和检验研究和开发相关的技术检验与鉴定。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完美的环境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平台应尽快建立以促进标准化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司法鉴定科学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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