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职业卫生现状调查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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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职业卫生现状调查分析

钟艳梅1杨丽坤2

钟艳梅1杨丽坤2

(1大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大庆163311;2大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大庆163316)

【中图分类号】R1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19-0119-02

【摘要】本文对大庆市职业卫生现状进行了概述和分析,指出了全市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职业卫生现状分析对策

为加强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搞好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进一步了解我市职业卫生状况,掌握职业性健康体检情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庆卫发〔2008〕22号文件(大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卫生现状调查的通知)要求,对全市职业卫职业病危害生现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石油化工、建材、水泥、纺织、造纸、医药、制鞋、机械加工、皮革加工、食品加工、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玻璃制品、洁净煤等行业企业298家(其中中省直企业6家),职工总数247726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83402人,现有疑似职业病人79人,职业病人93人。县区企业由所在县区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中省直企业由所属的职业卫生机构自行调查。

县区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292家,职工总数9092人,其中正式用工4205人,非正式用工4887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4914人,其中正式用工1182人,非正式用工3732人;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率为39%,其中正式用工93%,非正式用工1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率为40%,其中正式用工76%,非正式用工7%;职业健康监护建档率为26%,其中正式用工51%,非正式用工12%;县区普遍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中省直企业6家,职工总数238634人,其中非正式用工44969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86244人,应检人数82619人,职业健康体检人数78488人,职业健康体检率为95%,职业健康监护建档率为95%;其中非正式用工体检率为63%,职业健康监护建档率为51%;本年度新、改、扩建设项目88个,其中76个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51个进行了防护设施设计审查,45个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优势

1、中省直企业优势。我市是以石油化工为主的城市,石油、石化大企业较为集中,各中省直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有专人管理,每年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因此,在中省直企业的拉动下,我市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一直处于全省领先水平。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优势。我市目前已有13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最多的地市,能够完全满足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三、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所加大了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的力度,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有所加强,企业的职业卫生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从这次调查和检查的结果来看,各县区企业的用人意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和实际的工作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问题

1.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执行不严:部分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未曾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无防治经费预算,不能建立健全职工的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在上岗前、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能如实上报本单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数,在岗人员得不到定期健康体检,健康监护率低;

1.2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和审查制度落实不力。大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和验收,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未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卫生防护设施简陋,效果不理想,存在职业病发病的危险因素;

1.3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法制观念淡薄。许多用人单位,疏于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表明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1.4劳动者依法保护自身健康权益的观念有待增强。用人单位员工自我防病意识差,缺乏职业卫生知识,不能主动要求职业健康体检。

2自身问题

2.1《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有待加强。《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力、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只有认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法》,才能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真正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的权益。

2.2县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力量薄弱、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县区无专人管理职业卫生工作,不能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的县区工作人员对本次调查表都不能做到准确填写。

2.3地方保护问题突出。各县区政府为达到招商引资指标,普遍存在行政干预,有的县区政府甚至不准监督员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重阻碍了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3用人单位与卫生监督机构协调的问题

3.1软环境建设与监督执法的协调。用人单位大部分是招商引资或者政府重点保护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社会环境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制氛围,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影响着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

3.2职工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不符。部分企业未在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有的企业仅到地方医院进行了一般性内外科检查,不能真正反映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的健康问题。

4正式职工与非正式用工区别对待的问题

部分企业只对正式职工进行职工健康体检,对非正式用工少检或不检,而恰恰是非正式用工从事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

四、建议和要求

1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职业病防治的源头在用人单位。只有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才能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职工知法懂法。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是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职业病不仅严重影响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也可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职业病防治法》给企业规定的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同时,全社会还要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职业病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加强配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加强监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要及时制定和调整易发生职业中毒的监控企业名单。每年开展监督检查在2次以上,监督覆盖率达100%。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确定几个对象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树立典型。

3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坚持齐抓共管,努力做好职业病防治管理。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职业卫生与相关部门工作的联动。要强化职业健康监护,抓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和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好企业、监督机构、技术服务之间关系。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二是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更新和健全相关监测检查的设备,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三是协调好卫生监督与企业、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强化卫生监督在执法中的主导地位,确保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5对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信用度评价制度。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职业卫生信用体系的建设,寻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新模式,对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使职工能作出知情的选择,从而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