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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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何去何从?

杜卫红王青

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崇凝二中杜卫红王青

记得小时候学鲁迅的文章《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鲁迅说起小时候的记忆:因为贪玩而被私塾老师用戒尺打了几下,这倒使他终生难忘,记住了那次教训。可如今,教育却没了惩戒,而没有惩戒的教育会孕育出一个什么样的怪胎?

2009年的一天,16岁的初三女生某某由于和同学打架,学校进行了点名批评,该女生回家后即喝农药自杀。学校因此官司缠身.还有更骇人听闻的,2008年连续发生的学生杀死老师的案件,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杀死上课老师的恶性案件引起了更多的人关注,这一个个血的教训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和痛惜!

面对这一切,我们不仅要拷问:我们的教育是怎么了?这就是素质教育的成果?我们不禁为之惋惜,这是我们教育的失败。众说纷纭,一些人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还有一些人认为老师应该反思等。这些意见,都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

然而,笔者认为,青少年心理问题才是不容忽视的当务之急。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只注重赏识教育、成功教育,并视之为法宝而不注重“挫折教育”。可有时候,学生的行为真的很恶劣,他们所犯的错误老师已无能为力了,需要法律来“惩戒”。我认为,这也许是做为一个教师的悲哀!同时也是中国教育的悲哀!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一直认为惩戒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在此问题上提出了一些观点,借此抛砖引玉。

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人改正错误,是这种行为期望达到的目的。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也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它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期望、激励、表扬等教育方式一样,指向学生的进步。

惩戒教育不但在我国古代就有,而且现代国外有好多国家正在实施。苏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指重罚。看来他是赞同行使教育惩戒权的。

再看国外:韩国的学校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对犯错的学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惩戒,例如给教师配备专用的教鞭,用于惩戒学生等;日本至今仍保留着打手板、关禁闭等惩戒措施;新加坡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英美各国也有罚站、勒令退学或转学等惩戒措施……这些措施在我们的国家看来甚至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我们身边真的发生了这些事,将会有多少人口诛笔伐,将会被多少人形容成“无视学生身心健康”……

然而,让我们纳闷的是,恰恰是这些保留了严重惩戒措施的国家,人家的教育成果如何,我们是有目共睹的。看来惩戒教育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是通行的,他们的法律不仅允许惩戒,而且详细规定了惩戒的标准和尺度。如何让犯错误的学生受到惩戒,师生都是有数的。而这样做对老师和学生来说的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措施。当然,以有没有教育惩戒与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单纯的挂钩,那是很牵强的,但至少我们应该看到,发达国家确实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确实保留着相当严厉的惩戒手段。

如果学生犯错,难道一味纵容吗?对违纪学生教师还要不要进行教育?批评?惩戒?学校,教师普遍感到困惑!学校教育究竟要不要惩戒教育?这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我认为,学校教育不能没有相应的惩戒教育。一般来说,孩子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这需要教师的大智慧。

此时,惩戒是必要的。教育就是唤醒人,就是使人健康成长。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在一份网上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批评教育也是学生能够接受的方式,有些老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学生的爱戴,因为学生们能体会出这样的老师心中的爱,理解的过程也是心灵沟通的过程。据我所知,学生时代受过教师惩戒的学生,大多数成年后会感激老师。相反一些对学生纵恿或放任不问的教师,学生并不买帐。

所谓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教师惩戒权来源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教师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惩戒是万万不可能的。”因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不失是一个有效的教育手段。

我国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教授说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现在,我们也经常能听到“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之类的话,对于有些顽皮的孩子,那些单纯的讲道理之类的“说服教育”早就过时了,而惩戒教育可能对他们更有效。因为没有相应的教育惩戒,一切的教育活动将缺乏骨骼,将面临失败;没有惩戒的教育,终将是失败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教育出来的一代,可能会是经受不了挫折、懦弱而又自私自利、飞扬跋扈、没有责任感的一代,将来个人和社会都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过分保障了孩子的权益,甚至有“溺爱”之嫌。中国教育在“纠偏体罚“的风潮里一窝蜂地又走向了“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极端。于是学生的话语权成了真理,批评不得、处罚不得,结果这一批批没有接受过正态教育、在“无挫折”的教育环境中长大的公民是如何“回馈”社会的呢?心理脆弱、丧失健全人格、自我中心……

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汶川地震后,在全国哀悼日期间,一位辽宁女80后却因为玩不成网络游戏,大骂四川地震,辱骂灾区人民。与其说这是此女道德的沦丧,不如说是教育的沦落。基础教育惩戒的没落,其实正隐寓着公民素养的可预期性危机。中国教育“缺钙”的现状是毋庸讳言的,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惩戒教育、缺乏有痛感的唤醒。从来没有哪个年代的教师像现在这般处境尴尬。教育者批评权、处罚权的行使受到了过多的捆绑。学生犯错,老师“无所适从”。

在传统的教育中,教师往往是强者,学生多是弱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而到目前为止,针对教师实施的专门法律只有《教师法》,这部法律在保护教师的同时大部分也在规范教师的行为,而且其中相关的条文还很含糊。权责不统一,过多的干预了老师的行为。

我认为只要教育行为的实施是在爱的基础上,哪怕是适当惩戒也是可以的,而不应该受到责难,应得到理解支持。这是教育发展赋予教师不可缺少的职业权力,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不可缺少的精神营养。批评和表扬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相对应而存在,相辅相成。这二者就像鸟儿的两翼,缺一不可。每个学生都有可以赏识的地方,自然也有可以批评之处。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人格健康和谐发展。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的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能健康和谐发展。我认为教育惩戒与“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毫不相悖。以人为本更要求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而健全人格的养成必然是以不断矫正不利于健全人格的行为习惯是同步的。教育要符合人性,要符合人的成长轨迹。从人性的角度讲,惩戒教育可以塑造学生的是非观、责任心;从人的成长方面讲,惩戒教育可以帮助学生立足社会,正确对待自己的言行,不走入歧途。

在现实的教育管理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教师对孩子说不得,更骂不得打不得,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其实教师有时也很茫然和无措。以上问题也引起了我们教育部门的重视,教育部在近期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育部官员王定华也表示,教师正当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此文一出,在网上也引发广泛关注。这使以前就争论不休的《未成年人惩戒法》的立法呼声日益浮出水面且越来越高。

我支持教育部的这一规定并为之高兴,说明学生的“惩戒”问题逐步得到教育部门的关注。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此《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这只是教育部的“规定”,不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换句话来说就是无法律依据。

其次,依《规定》中所指出来看,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似乎是只有中小学班主任才可以行使的。而其它中小学的非班主任老师,他们就从此没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了吗?因此,我认为对学生有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应是所有的教师,而不仅仅是中小学的班主任。

再者,我认为《规定》其中的内容太含糊,“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个“适当方式”到底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什么是“适当方式?”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才可以惩戒?这都没有明确说明。班主任也不好把握这个度。我认为这是教育部在进一步明确教师有惩戒权,以理清正当的惩戒教育与体罚的区别。但问题是,尽管规定惩戒权属于教师的基本权力之一,但此规定却依然是雾里看花,莫衷一是。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因为教师惩戒学生的“不适当”,导致家长与教师冲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广大一线教师强烈呼吁国家在这一方面明确立法,以给教师在行驶“惩戒权”时有个指导、方向和尺度。也呼吁教师用更好的方式教育学生,家长正确看待惩戒,请给教师一份理解、一份信任,给教师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施展他们的教育,实现他们的思想、教育理念。应该相信,教师这个高素质的群体,会回报给社会一份满意的教育。

无论“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教育本身都是一门“爱的艺术”。因此,衡量一种教育手段是否科学合理,首先就要看是否将满足孩子的需要、呵护孩子的成长放在了首位,而大可不必对其中“惩戒”之类的字眼过度敏感。实际上,只有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在一起,学校教育才谈得上完整——没有惩罚就无从感受赏识,没有赏识也将无从体会惩罚。两者相辅相成,却又同样过犹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