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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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

秦秀梅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250101

摘要: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重新招标失败后,现场转变交易方式是可行的、合法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交易主体应当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心态和做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把转变交易方式的程序制度化,不滥用、不乱用。将各方交易主体行为自律与行业监督有效结合在一起,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这样才能在加强政府资金监管的同时,更好地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现场转变采购方式;效率

1.应按照资金来源的性质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

1.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采购人以刊登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供应商、确定中标价格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具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特点,可以最有效地节约采购资金,便于监督,最符合政府采购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方式可适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1.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供应商、确定中标价格的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邀请招标具有程序比较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的特点,在政府采购中较少采用。

1.3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多次谈判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由于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而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竞争性谈判方式可适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竞争性谈判具有采购周期短、适用项目广、采购过程相对灵活的特点,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应用最广泛的采购方式。同时,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仅考虑价格因素,使其应用受到限制。

1.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的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适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1.5询价

询价是采购人以询价通知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一次报价并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当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条件。询价采购只适用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的采购。询价采购具有采购周期短、确定成交供应商仅考虑价格因素的特点。

1.6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方式是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多次谈判从中择优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方式可适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为了适应服务采购、复杂货物采购、科技转化项目采购和工程采购而制定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适用项目广、采购过程灵活、评审中综合比较供应商各项因素的特点,可以达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2.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不适用直接发包方式,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对使用非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不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而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失败的,都可以经过审批或招标人决定后,直接发包或者采用非招标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但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区分开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该规定表明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后,经审批或者招标人决定后不再招标,并不能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必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现场转变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供应商已经确定,只能是“该两家”,不能再通过一般的竞争性谈判选择供应商程序改变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些地方曾出现过公开招标后符合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超过三家而无法继续谈判的情况,就是没有准确理解这款规定所致。第二,采购需求已经确定,谈判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制定,不能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如果谈判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则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公平,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改为竞争性谈判。由于采购需求已经确定、实质性条件不可改变,已经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当然就是竞争性谈判的响应文件。因此,在采购需求、供应商已经确定,供应商已经实质性响应,谈判小组已经确定的情形下,没有必要再按照一般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来操作,而应根据特殊例外的特点,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为目的,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继续谈判。

4.招投标各环节的公开透明表明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现场转竞争性谈判是可行的

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事先制定谈判文件。由于采购需求已经确定,招标文件中就可以附加谈判程序。但出现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时,适用事先在招标文件中附加的谈判程序,由谈判小组确认即可。如果谈判小组对谈判程序有不同意见,还可以现场修改后通知“该两家”供应商,所需时间不会太长。第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快速提交变更采购方式所需要的材料。第三,现场签字是一种特殊的审批方式。第四,对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只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后,公开招标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就是合法合规的,并不存在法律风险。

5.结束语:

在招投标实务中,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施工项目投标竞争激烈,投标人的数量较多,出现流标的可能性较小,但是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因投资额小、施工环境差、潜在投标人少等诸多原因,造成多次招标流标,带来很多困扰。

参考文献:

[1]肖艾林.基于公共价值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创新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潘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3]曹荠.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4.

[4]刘亚男.WTO《政府采购协定》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对比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