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相对不诉裁量制度的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03
/ 2

完善我国相对不诉裁量制度的对策研究

徐蕾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3300

一、相对不诉裁裁量制度运行主体的规制与完善

建立相对不诉裁量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制度和呈现相对不诉裁量运行的适当性,有赖于相对不诉裁量检察官的素质提高。

㈠提高检察官素质

检察官的素质对相对不诉裁量影响重大,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鉴于检察官的职责之重,许多西方国家都加强了检察官素质的要求1。对检察官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具体就是加强了检察官的学识条件和实践条件。在美国取得律师资格后并不能必然是检察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各州几乎普遍地要求检察官是一名律师或者精通法律的人。……在英国,法律还规定,检察官必须是职业律师。各级检察长还必须是至少具备10年的诉状律师或者出庭律师经历的人。”2在我国,检察官的学识条件在检察官法修改后也有很大的提高,尽管修改后的规定与西方英美国家相比还是低了些,但这也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可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检察官的素质也需要提高,当前最重要的是提高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素质,以便检察官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相对不诉裁量条件要求。

㈡建立专业化检察官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官的相对不诉裁量权,就必须加强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设。当前最重要的是业务水平建设。这几年我国检察官的学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学力并不一定上的去。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化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在律师的行业就有许多的专业律师,他们在自己的“责任田”里都是行家里手,都是耕田的好把式。但是我们的检察官目前来讲很多还是多面手,什么案件都做。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官的专业特长,就有必要一方面把检察官培训成某个行业的专家,另一方面也只叫某些检察官专门办理某一类的案件。比如: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渎职案件,就需要一个懂房地产的检察官去做,那么这样的检察官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对案件的处理的合理程度、对相对不诉裁量权的运用程度就比较高,发挥的效果也就比较好。总体上,笔者认为,检察官的专业化建设可以针对侦查部门的划分,来建立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首先,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可以设置专门起诉贪污贿赂的检察官办案组;其次,针对渎职侵权案件,可以设置专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再次,针对普通的刑事案件,可以设置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最后,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设置相应的检察官办案组。当然,可地可以根据各地的案件的多发、常发情况设置相应的检察官办案组。

㈢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

主诉检察官制度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案件的恰到好处的处理大有裨益。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尤其是检察官法,对主诉检察官并没有做出规定,主诉检察官就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更何况主诉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权利保障、待遇保障等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致使主诉检察官发挥的作用不大。但是主诉检察官制度对于建立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理顺检察官相对独立性和检察一体化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相对不诉裁量的适当运行影响颇大,所以我们应当在立法上对主诉检察官制度加以建立、完善,对于主诉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任命等在立法上作出规定,不过,这一过程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首先,完善检察官法,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设置,职务保障。这就要求明确主诉检察官的任命,最好由人大来任命,避免主诉检察官师出无名;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职务罢免或停职,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主诉检察官不得被罢免或停职。其次,明确主诉检察官的权限。这就要求明确主诉检察官对那些案件具有相对不诉的权力,即明确相对不诉的范围,以便主诉检察官有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明确主诉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的关系,以便建立主诉检察官的独立性地位;明确主诉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分工,防止主诉检察官变成了部门负责人外的“二掌柜”。再次,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责任,对于主诉检察官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给予惩戒;最后,明确主诉检察官的待遇保障。由于主诉检察官承担的责任比较重,履行的职责比较多,可以对主诉检察官在物质和职级上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

二、规范相对不诉裁量制度运用范围

我国相对不诉裁量制度所针对的案件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且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我国相对不诉裁量的范围将一部分可能具有较好悔改表现的情节,但犯罪情节并不轻微的犯罪案件,排斥在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之外,这是与设立相对不起诉的功能背道而驰的。且与英美等国家的相对不诉裁量范围相比,我国的相对不诉裁量范围是比较窄的。再就是考虑到我国提起公诉的案件中,被法院判处短期刑、监外刑的情况大量出现,所以,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相对不诉裁量的范围,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可以相对不起诉,而不必考虑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同时适度扩大轻微犯罪界限。笔者认为,具体来讲,应允许对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受贿案的行贿案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案件,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案件,交通肇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或者亲属谅解的案件、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考虑裁量相对不起诉。特别是对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行贿人相对不起诉对受贿案件的查处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这些案件相对不诉裁量时要着重考虑:①犯罪行为人的可塑性因素;②犯罪性质、悔罪等因素,被害人的意见因素;③犯罪后实施的积极补救等因素。

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日本称为“起诉犹豫”,德国谓之“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3暂缓起诉的优点是: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首先,暂缓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可能就是被提起公诉,这就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其次,暂缓起诉的结果之一就是终止了诉讼,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受到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②有利于被害人的谅解。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被害人被伤害的感情得到修复或者物质上得到了补偿,进而有利于平息被害人的怨恨;③暂缓起诉有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样就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可见,暂缓起诉既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又考虑了被害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还维护了公共利益。这为化解矛盾打下了基础,为社会和谐的建立、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暂缓起诉制度的名称容易给人认为只是临时不起诉,以后还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给人的感觉就比较明确:只要符合条件就不起诉,不符合条件就起诉。所以,在我国的立法中有必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不是暂缓起诉制度。具体的适用对象可借鉴日本适用起诉犹豫的范围。根据日本的法律、刑事政策以及检察官的司法裁量权限,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采取适用起诉犹豫的适用范围是:①触犯刑法的轻微少年或老年的被嫌疑人;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③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悔改措施的嫌疑人;④适用起诉犹豫更有利于使之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4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不应过宽,且重犯、累犯不得适用相对不起诉。具体可以考虑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因为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节一般来讲不是很严重,有用非刑事处理更容易改造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这部分人采用附条件起诉,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或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等等。但如犯罪嫌疑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就应当取消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

1比如,在美国,公诉人必须是其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的成员,取得律师资格一般就取得了担任公诉人的资格。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具有普通大学学历,必须在正规的大学或者学院受过至少3至4年的普通高等教育,圆满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获得学士学位。第二,拥有法学院学历。在美国只有获得学位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在法学院学习,然后在经过全美律师协会鉴定认可的法学院3年的学习,获得J.D学位后才可以达到从事律师执业的专业素质要求,自学,函授学习都不能取代在法学院受教育的学历。见孔璋著:《中美公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

2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3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3页。

4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