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033000)
【摘要】所谓生育保险,是对我国女性职工在社会中的生育价值的认可,因此,作为社会保险“五险”之一的生育保险,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更好地推进了国家优生优育政策、减少了我国人口缺陷、促进了妇女公平就业等问题,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立法内容不一致、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负担较重、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不协调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给予完善。
【关键词】女性;生育保险;研究;完善
【中图分类号】R2【文献标号】A【文章编号】2095-9753(2018)08-0207-01
引言: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等特殊时期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等而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1]。所谓生育保险,即是指由国家立法规定,女性职工由于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经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由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进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险制度也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其受益对象覆盖面也在不停地扩大。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内容不一致。
在适用对象的方面,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最大程度仅限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受雇或工资女性劳动者,但是对于一些不孕女性劳动者而言,却无法享受此项基本社会保障[2]。不孕不育也是一种疾病,生育保险并没有将其列在报销范围内,而且医疗保险也把其列为自费项目。在待遇方面,各个地方生育保险的标准和待遇不统一。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也不同,因此职工享受的待遇也不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就大不相同,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可靠性,还在按一定程度上给现实中的实践带来了困难。
2、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负担较重。
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企业,不论职工性别年龄,只要是在职职工就要缴纳生育保险,保费不由个人缴纳,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项规定势必给一些困难企业和特困单位带来负担。如果单位一年内也没有职工需要享受生育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却依然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这就会导致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阻力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严重降低。
3、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不协调。
在大部分地区,起初生育保险报销都是按地方政策进行一定数额的报销,无论治疗花费多少钱都只能报销固定数额的钱,即使在治疗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复杂情况花费较多费用,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报销,造成生育报销不合理。随着政策改变,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同时,由于各地生育津贴政策执行标准不同,造成生育津贴报销不协调。除此之外,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涉及多个部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职工出院后准备很多资料上交人社部门,或者个别企业参保职工需提交资料到本单位,由单位上交到地方人社部门,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报销费用回拨给个人或企业,手续比较烦琐,报销时间漫长。
二、生育保险的完善
1、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人群。
据统计我国目前女性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48%左右。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之外还应该包括以下人群:
(1)城镇非职业妇女者。虽然都在城镇中工作,但是他们却不在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之内。这些城镇的女性职工主要包括:下岗失业女性、无业妇女、保姆、钟点工和家庭妇女等。由于就业形势日渐严峻,这部分人群在城镇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所以更应该加大关注这部分人群。
(2)农村妇女劳动者。因为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再加上典型的城乡二元化社会,城乡之间差异越来越大。农村妇女劳动者作为国家妇女劳动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也有权利享受生育保险制度。
(3)男职工。生育不仅是国家和单位的事情,更主要还是家庭的大事。男职工作为家庭的主心骨和单位的主力,妻子在生育期间作为丈夫应该被给予假期及相应补助,以便更好对其进行照顾。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强化执法与监督
目前生育保险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中较为滞后,并且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都比较低,因此应该加强生育保险立法、出台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的职责权限。通过立法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及各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对故意拖欠和拒绝缴纳的单位进行惩罚,切实使妇女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3、制定规范、合理的支付标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采取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管理的办法,合并后生育费用按比例报销,可以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负担。首先这两份保险都是由人社部门管理,将其合并更加方便管理;其次合并后缴纳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就缴纳了生育保险,保险对象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再次生育报销本身就涉及到检查、手术、住院等医疗费用的报销,两者合并既能节省基金,又可以充分利用公共资源。
4、解除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参保时间限制,将流动人员作为生育保险的重要扩充对象。
现实中流动人员生育保险参保率比较低,管理起来困难,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比较严重。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使流动就业人员走到哪里生育关系转移到哪里,以便使流动人员及时、合理的享受国家出台的生育政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对有效解决妇女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人口质量上去了社会才会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捉进社会的进步。本文通过几个方面对我国生育保险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可以对国家未来生育保险的发展有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德智.经济理论与实务[M].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2]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