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消防支队晋江大队福建泉州3620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要求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改革现有行政运行机制体制。过去消防以军队的身份行使行政职能,存在诸多不便和产生了许多难题,对消防机构的工作开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国家确立的消防队伍三年改革时期中,完善和创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体制,保证在改革期间和改革之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探究改制背景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变化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策。
关键词:消防改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
引言
随着消防改革的进行,许多过去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包括《消防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都亟待修订和完善,以符合改革的需求。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消防队伍集体转制,脱下军装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并对其消防监督职能、灭火救援职能等进行优化,打造现代化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1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事前的审批许可,事中的实施监督、事后的抽查回查等方面,涵盖了整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各个阶段。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要求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城市规模和人口都呈现快速的增长趋势。与此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城市的火灾安全隐患。基于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仅仅停留在对人口密集、易燃易爆等区域开展消防安全监察,还需要对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厂房以及城乡结合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由此可见,新时期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仅关系着城市的未来发展,而且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2改制背景下消防监督检查改进对策
面对改革,既要看到体制变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和困境,也要看到在改革中存在的机遇,通过修订相应法律法规、探索消防监督检查新模式、培养消防职业化新型人才等措施,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新时期职业化消防队伍。
2.1完善相应的消防监督法律法规
《消防法》中明确的消防监督主体是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及辖区派出所,而根据改革方案,消防机构划归应急管理部管辖,则《消防法》中的执法主体身份应当要进行相应调整。另外,对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保留消防监督职能,还要进一步明确。过去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主要是对辖区内的一些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是对消防机构行使消防监督检查的一个补充性职能,二者的职能存在密切联系。今后若辖区派出所继续行驶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则需要出台相应的消防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去对两个部委行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工作内容、职能范围、法律责任分配等进行明确和分工。另外,消防机构离开部队体系后,探索在行政机构框架下建设现代化的职业消防,一定意义上束缚更少了,有更多的可能性去壮大消防的力量,更好的融入社会,借助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管。可以在现有《消防法》的基础上,加入社会单位消防监管相关内容,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如消防管理员,企业消防负责经理等引入我国消防监督检查体系。另外,对于已经相对成熟,实施一段时间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可以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消防法》的名义确定下来,更有力的推广反馈良好的制度体系。
2.2完善改革期间部门间行政措施的衔接制度
消防机构在改制到应急管理后,首先应当建立与公安部之间的职能衔接制度。针对消防机构过去所行使的公安特有的行政措施,如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传唤,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改制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采取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据相关文件委托公安机关实施或者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另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的行政措施代替原本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传唤的相关规定,从而使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的发展。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消防法》应当行政拘留的,消防机构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从而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2.3明确部门之间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分工
要明确部门之间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分工,首先要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必然要修订,可以先由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应急管理部三方出台部门规章,明确改革期间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和责任划分,之后再通过《消防法》的修订明确职能分工。其次三方部门应当相互之间积极研讨职能分工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部门间职能衔接制度,保证改革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要负责开业前消防监督检查,而应急管理部负责运营中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及各类抽查排查。派出所则以其深扎基层社区的优势对社区消防随时抽查,发现问题随时反映。对于较为严重的消防隐患派出所可以通知辖区的消防机构到场处置,由此形成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职能行使体系,保证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在多个部门合力运作下有序开展。
2.4明确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责任
首先要在制度上捋顺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可以以国务院的名义,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牵头,各部门协调出台一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在发生问题时也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另外,部门内部也要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分配,应急管理部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部门,许多规章制度还没有落实,可以在制定规章之初就规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条款,这样避免后期不断的修订,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刚接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需要成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可以环向比较应急管理部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责任承担,关键要理清各方的责任分配,当前《消防法》对地方政府和地方部门的消防责任缺乏硬性规定,对于基层政府的消防责任划分模糊,政府借此推卸消防责任,这也是过去许多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明确提出政府部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不能出了问题就问责消防机构,对于本行业本部门主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1]。如安检、教育等部门就要对自己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学校等区域的消防监督检查负责,消防部门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性,对政府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2.5探索市场资源补充消防监督检查力量
探索市场参与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是发挥消防中介公司的作用,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部分内容交由消防中介公司去完成,从而消防部门能更好的集中力量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现在社会上已经有消防中介公司专门从事消防检查业务,主要是面向企业公司,为其提供消防检查服务,排除火灾隐患,通过消防检查[2]。在广东地区,部分支队已经开始探索将消防监督检查的部分任务交给消防中介公司去完成,由于社会单位存在市场竞争,其完成任务的效果比预期的还高效合格,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借鉴这种工作机制,和社会上从事消防检测的机构合作,提高消防检查效率和质量。同时政府可以探索消防火灾责任保险在我国实施的试点和推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单位消防安全调节保额,通过经济因素督促企业重视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自查自身消防问题。要修订法律法规为市场资源补充消防监督检查力量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如消防法可授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日常监督检查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模式,不再单一依靠专业消防机构,而是把各方面力量整合,形成更加高效的消防监督检查运行模式。
结束语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日常防火控火的关键一环,关系到社会民生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切实保证改革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并且通过修订《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内容,让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次消防改革中真正受益。使之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检查方式各方面都要有质的提升,从而推动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职业化,打造一支服务人民,对党忠诚,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优秀消防队伍。
参考文献
[1]李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城中村消防监督检查的困境及对策[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32(02):25-29.
[2]段宏航.基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5(09):59-62.
[3]王慧.新时期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5(01):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