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计数法与血细胞分析仪测定血小板的比较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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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计数法与血细胞分析仪测定血小板的比较分析

袁花

江苏省句容市郭庄中心卫生院212434

摘要:目的:研究手工计数法与细胞分析仪测定血小板的准确性。方法:选取自2013年2月-2015年2月我院180例需要进行血小板测定的患者,分别使用手工计数法和血细胞分析仪测定血小板,比较两种方法对血小板测定的平均数据。结果:当血小板小于20×109/L、(20~50)×109/L以及大于400×109/L时,两种方法测定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血细胞分析仪的速度评分、重复性评分、工作效率评分均高于手工计数法,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血小板计数在正常参考范围或者接近正常范围时,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反之则使用人工计数法,两种方法合理应用,安全性好,值得推荐。

关键词:手工计数法;细胞分析仪;测定;血小板

血小板与各类病理过程联系紧密,精确地测定血小板数量十分必要[1]。血细胞分析仪能方便且精确地测定血小板数量,但有资料显示,当出现血小板数量偏高或者偏低等信号时,由于血细胞易粘附、聚集和变性破坏,血细胞分析仪检测的血小板数量并不精确,仍需要进行其他方式的测定。鉴于此,我院将手工计数法与血细胞分析仪对患者血细胞分别进行测定,比较其精确性,得到了一些结论,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自2013年2月-2015年2月我院的180例需要进行血小板测定的患者进行研究,其中男115例,女65例,年龄17~83岁,平均年龄为34.5±3.7岁。采集肘静脉全血2ml,保证血流通畅,无凝块和溶血,将其作为血小板测定标本。根据研究前测定好的血小板数值将其分为5组(详细分组情况以及每组例数请参看表1)。血液标本利用抗凝真空管,严格控制抗凝剂与血液的比例。

1.2研究方法:使用手工计数法和血细胞分析仪测定血小板数量。手工计数法:从我院血液科挑取两名手工计数法操作人员,要求技巧熟练,经验丰富。操作人员在手工显微镜计数血小板,将全血与草酸铵稀释液按比例混合,10min后等溶血完全后,充入牛鲍计数板上下两池沉淀10min后计数,并要求在两小时内计数完毕,取两人平均值作为技术结果。血细胞分析仪法:采用日本希森美康XT-2000i血细胞分析仪按照说明书,在1小时内对血液标本完成检测。(注:所有标本在研究前已测定好血小板数目,但参加此次研究的医务人员不知情。)

1.3观察指标:计算并对比两种计数方法下对血小板测定的结果。对血液科10名医务人员进行两种计数方法使用评分调查,各项分值满分10分,得分越高表示测量情况越好,比较两组评分数据。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分析,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进行比较,数据比较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种测定方法计数结果对比

当血小板小于20×109/L、(20~50)×109/L以及大于400×109/L时两种方法测定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下表1:

3讨论

本文研究结果发现,当血小板小于20×109/L、(20~50)×109/L以及大于400×109/L时,两种方法测定结果差异显著;此外,我院血液科10名医务人员对两种血小板计数方法进行了使用评分,发现血细胞分析仪的速度评分、重复性评分、工作效率评分均高于手工计数法,表明血细胞分析仪具有速度快、重复性好、工作效率高等优点,当血小板计数在正常参考范围或者接近正常范围时,使用血细胞分析仪测定既能快速地进行血细胞测定,且数据较准确,而当血小板小于50×109/L或者大于400×109/L时,血细胞分析仪的准确性不够,需要与手工计数法同时进行,避免出现由于血小板测定不准确出现的医疗事故。大多数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均是利用血小板不能导电的性质,通过仪器内小孔时能够引起瞬间电阻变化,进而产生相应的脉冲信号,便于计数。但是在某些病理下,血小板会发生粘附、聚集和变性破坏,甚至血中还会出现一些大小近似血小板的非血小板颗粒,引起电阻变化,改变相应的脉冲信号,进而影响血小板检测的准确性,此时就需要手工计数法对血小板进行测定[2]。虽然手工计数法速度慢、效率不高,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人工计数能减少不必要的错误率,提高血小板的测定准确性。

综上所述,在血小板计数在正常参考范围或者接近正常范围时,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反之则使用人工计数法,两种方法合理应用,安全性好,值得推荐。

参考文献:

[1]王飞,李勍.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与手工计数法测定嗜酸性粒细胞的比较[J].现代检验医学杂志,2015,28(6):133-134.

[2]朱建锋,张莉,王蓓丽,等.血细胞分析仪对外周血有核红细胞计数性能的评价[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4,11(13):1764-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