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
摘要:水产品作为消费者日常饮食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是近几年水产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前几年备受关注的"孔雀石绿"桂花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多宝鱼事件等等,这些安全事件不仅危害了人体健康,而且对水产品的生产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水产品安全问题及导致水产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值得广泛关注。 关键词:水产品;安全问题;原因
一、水产品常见安全问题
水产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很多,大致可以分为水产品自身的毒素、细菌等微生物污染、药物及重金属残留以及加工污染等。
(一)水产品自身的毒素
某些水产品自身含有大量毒素,例如大家熟知的河豚,其内脏及血液含有大量的河豚素,河豚素能直接导致食用者死亡,另外还有微囊藻等藻类,因为人类并不直接食用微囊藻,所以不能直接导致人类中毒,但是其分泌的有害物质会被其他水产动物吸入,人类在捕食这些水产品时便产生了中毒反应,此外,许多带有大量毒素的贝类也能引起人类的中毒反应。
(二)细菌等微生物污染
水产品容易受到细菌等微生物的污染,这类有害物质会在水产品体内逐渐积累,当水产品被这些物质污染后会因为人类的食用引发人体对这类物质的反应,还有一些细菌等微生物并不直接引发疾病,但潜伏于人体之中,不断释放毒素。值得关注的是细菌等微生物对水产品的污染不仅发生在养殖阶段,而且也容易发生在水产品流通阶段。对于某些直接食用的冰鲜水产品,其安全风险会更高,特别是生食一些冰鲜水产品时,其中携带的致病菌可能会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三)药物及重金属残留
药物残留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最常听说的引起水产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药物残留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直接的药物投喂,这其中的药物主要是为防治鱼病之用,另一方面,则来源于饲料中的抗生素与激素,这类物质主要是养殖者为提高产量所用,但是两者又有不同,养殖者了解直接投喂的药品,但是却往往并不知晓饲料中含有的药物成分,因而,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药物残留需要追溯到具体的药物添加者。水产品最直接接触的环境是水环境,水质受到污染后,其中含有的重金属等便容易在水产品体内产生富集,比如某些工业生活废水的排入或是石油等的泄露都能引起重金属在水产品体内的富集作用,最终影响消费者的健康。药物及重金属残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它们不像微生物寄生虫等导致鱼体发病后可直接进行观察发现,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进行监测,但是这两种危害却具有积聚性,因而其危害往往更大。
(四)加工污染
我国食用的加工过的鱼虾类不多,多以直接食用为主,但是某些水产植物比如紫菜、海带等会被加工成各类零食,这类水产品在加工的过程中不仅可能会遇到细菌微生物等的污染,也会遇到防腐剂污染和包装污染等,这类污染就是加工过程中的污染,也是引发水产品安全事件的原因之一。
诱发这些水产品安全问题原因多种多样,可以考虑的角度也很多,可以从水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参与者角度分析原因,也可以从水产品自身的特点分析原因,还可以从水产品监管方面分析原因。
水产品从业人员安全与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水产品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对于可能产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不敏感,因此在水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中较为盲目,可以说是由于水产品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造成了水产品安全问题。二是为了追求更高收益,水产品从业人员往往会忽略水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的安全问题,甚至制造安全隐患,这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正是因为水产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才会无视水产品安全问题的存在,这是由水产品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所决定。
水产品自身具有易受环境污染的特点
一是水产品不同于畜禽类产品,其生长环境主要是在水中,水质一旦造成污染,水产品也会随之被污染,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水资源相较于土地资源更容易被现代工业所影响,而水体的流动性又容易使这种影响扩大化。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严重影响着水产品的生存,许多地方的河流湖泊因为废水排放造成鱼虾等水产品的绝迹。二是水产品相较于畜禽产品更为低等,其抗病能力也更弱,一旦遭受细菌等微生物的侵蚀便容易造成大面积死亡,因此,对于水产品疾病,往往是预防在先,治疗在后,因此,为了防止疾病的发生,许多渔药或饲料中都添加了一定抗生素。水产品一旦感染病菌等微生物后会大量死亡,一些水产品养殖者将感染病菌的水产品进行贩卖,低价出售后通过冷藏等手段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这类水产品对人体的危害很大。三是水产品的食物链较畜禽类更复杂,这就为重金属等的富集作用提供了条件,对于一些肉食性水产品,其体内富集的重金属相较于草食性的畜禽类要高,这也正是水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水产品安全监管的漏洞一直存在
一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过于繁杂,水产品从业者往往不能找到一种统一的标准进行水产品的生产、加工等操作,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有很大差异,甚至国内不同省之间也有较大差异,不同的质量标准使得水产品从业者无所适从。这不仅对水产品从业者造成了很大困扰,也对我国水产品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水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不够规范,虽然目前我国出台的与水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多达200多种,但是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这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过多而造成执行标准过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执法人员对水产品安全的查处过于宽容。这样的多标准严要求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执法效力,结果可想而知。三是水产品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与水产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不少,但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疏漏或是重叠。监管部门虽多,但是真正有执法权的部门只有市场监管局,这就造成了其他部门有权询问无权治理的情况。四是水产品抽检的过程不够规范。目前水产品抽检过程多由同级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但是在实际的抽检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往往由被抽检地区选择抽检地点,这样的抽检方式不具随机性,结果便没有意义。抽检样品总量虽多,但是具体到某一地区则太过缺乏。有些地区多年只有一两处抽检地点,抽检样品也由这一两处抽检地点自动提供,虽然水产品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抽检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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