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法律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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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法律思考

盛况 姜冲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 山东 济宁 277600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国民对于环境安全意识的逐渐增加,政府对于环境的监督与管理开始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但是由于下级的环境执法部门不能将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方针具体落实到实处,所以造成了我国整体的环境监察执法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分析了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污染源监管;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环境监察机构

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是我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源实施监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执法手段。针对不同的环境监测项目与监测目的,环境监测全过程大体分为三个步骤,即采集样品(简称采样)、样品储存运输和实验室分析及数据统计。在这三个步骤中,采样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系统的第一个环节。采样质量的好坏最终将影响到监测结果,并且采样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能通过后续工作加以弥补,因此质量控制的第一要求就是要保证采样的质量。

、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存在的问题

虽然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资格已扩展到环境监察机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将以环境监察机构为主导。从现有环境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行政实践看,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依旧是以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环境监察机构大多是在一些临时性现场执法中作为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出现,并且是因为缺少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人员亲临现场而不得不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

有效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联动机制更难建立。目前,我国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的联动机制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同属环境保护部门的两个单位之间常常配合不够,形成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瑏瑤也正是这种状况使得相关法律规范将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由环境监测机构扩大到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在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不再依靠环境监测机构而自行实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这既减轻了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负担,又提高了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施监督的效率。但是这一做法将对我国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联动机制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1)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在现场进行监督性环境执法的几率将进一步降低。以前,由于现场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需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这在客观上促使上述两个机构基于同一监管目的而可能形成联动机制。而现在由于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可以由环境监察机构实施,因此上述两个机构联动执法的基础被动摇。(2)环境监察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相互信任度会随之降低。从行政实践看,环境监察机构比环境监测机构更为强势。很多人认为环境监察机构属于污染源现场检查执法机构,而环境监测机构则往往被认为是为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环境监察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因而处于从属地位。即便是环境监测机构也认为环境监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环境监测则是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科学技术活动。环境监察机构主要侧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掌握,而环境监测机构则侧重有关专业科学技术和技能的运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可信度降低。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必须时刻把监测数据质量摆在环境监测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实施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是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基础和前提。采样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系统的第一个环节。采样质量的好坏最终将影响监测结果,并且采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通过后续的工作加以弥补,因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第一要求就是保证样品采集过程的规范性。样品采集的误差涉及采样过程的每一环节和步骤。不正确的采样方法,不合格的采样仪器,不适宜的采样容器等都将对样品造成污染和损失。实验表明,采样误差往往是最大并且是最重要的误差。如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由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来实施,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到样品采样与样品运输的质量,进而使得环境监督性监测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

3.将环境监督性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会面临合法性危机。正如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所言,实现环境管理由“粗放型”到“精准型”的转变,要求管理和决策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监测数据和评价基础上,需要确立起监测数据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实质上就是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只不过这种监督性监测活动中的现场采样与样品运输行为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而样品的实验室分

析以及监测报告的编制行为则是由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无论是从前所论及的危害性来看,还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将环境监察机构作为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都不合适。

二、环境监察执法存在问题的措施

1.提升环境监察意识。提升环境监察意识,首先应该改进我国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执法人员意识落后的现象。具体可以使行政内部人员对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使他们对执法的内容做到明确和掌握,以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会将政府的政策方针贯彻实施,具体落实到实处,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其次,应该增强我国市民的环境监察意识,可以充分的利用当前互联网的传播优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监察意识的宣传工作,从整体上提升市民的监察意识。

2.加强环境监察力度。环境安全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产生重要的依赖,环境监察工作在现场监督、监察、处理的过程中对于我国整体环境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环境监察力度需要从监督、监察、处理三方面进行。首先对于监督工作应该采取组内互相监督的方式,以提升监察力度。其次在监察方面应该从监察方式入手加强执法人员的监察能力,进而提升监察力度。最后应该对环境监察的处理力度以及处理流程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升整体的执行力度。

3.环境监察方式的创新。根据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执法内容进行处理和完善、根据需求对环境监察的内容进行完善是环境监察方式进行创新的基本内容。例如在对废弃物污染进行监察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况,及时的调整和更新监察的方式与手段,从而更加灵活的解决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4.对环境监察管理进行完善。完善环境监察管理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首先,应该建立环境监察的管理制度。在进行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针对日常、现场、监督、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建立起不同的管理制度,从而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其次,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建立组长领导的管理形式,组长在工作中可以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对于现场和部门之间进行协调,进而提升执法的速度和质量。最后,在对环境监察管理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对于执法的内容与基本任务进行明确,根据执法的内容和基本任务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而实现环境监察的统一性管理。

综上所述,当前,人们环境保护的观念日益提升,这对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而言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在对我国当前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分析后,并且采取一系列的方式和方法对其进行改进和整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今后的工作进行更好的开展,提高其执法的效率和速度。

参考文献:

[1]朱建.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法律思考[J].法商研究,2017(06):61—68.

[2]李涛.环境执法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机制创新[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03):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