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0
摘要: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点课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学者在借鉴国外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也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并在研究的过程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影响较大的有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等。但到目前我国仍没有统一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关键字: 管理论 控权论 平衡论
一、三大理论的概念及形成基础
1、管理论指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
2、控权论指的是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3、平衡论指的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三大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1、管理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末,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管理论也在我国兴起。在这一阶段,管理性行政法得到长足发展,行政立法活跃,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上得到确立,政府法制工作体系得到全面建立,行政审判的基本构建基本完成。
2、控权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中期,控权论在我国兴起,九十年代初一度成为主流思想,“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重点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和监督,以避免行政权被滥用。
3、平衡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平衡论在我国广泛发展。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重点强调兼顾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三、三大理论的基本内容
1、管理论: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不能成为与行政机关平等的行政法主体,这一学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与执行。
2、控权论:控权论说认为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控权法,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他认为,政府应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不能有任何特权,并认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特权的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
3、平衡论:平衡论说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的价值追求,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
四、三大理论的价值意义
1、管理论对恢复国家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可以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效率,但是另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忽视行政效率,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不利于积极行政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2、控权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产生了约束和限制,保证了权力平衡,天平向民众利益倾斜,对于英美国家的民主建设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控权会导致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变低,政党矛盾扩大,人民的意愿得不到最优满足,严重情况下时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
3、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 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 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这一方面对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这中间给予很大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因为其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等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五、平衡论更符合我国行政法需要
平衡论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合理存在的产物,这些理论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由于形势、环境的变化,控权论与管理论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此时平衡论应运而生平衡论也更符合我国行政法的需求原因主要包括:(1)我国有平衡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平衡论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论分析行政法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讨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关系,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主体与监督行政的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一点论”的分析方法得出的极端观点,获得对事物全面深刻的认识;(2)我国有平衡论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平衡论提供了一种可以而且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经济基础;(3)我国有平衡论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公民滥用权利,既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又要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平衡;(4)我国有平衡论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和法律文化基础。我国法律的本质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法律的价值主要有自由、正义、秩序、效率、民主和平等等。随着我国现代化政府和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得到迅速提高,
六、总结
平衡论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学者提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在我国目前仍属于创建阶段,还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论证和阐述。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中国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将更多地我国行政法学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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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甜甜(1994—),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