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自然资源局 四川达州 635000
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是成为现阶段关注的焦点。广义的土地权属纠纷泛指与土地权属有关的所有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狭义的土地权属纠纷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得出来的,是因当事人双方对同一块土地各自主张权属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不同于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违法纠纷,其解决途径也有很大区别。本文主要针对狭义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阐述目前常用的解决途径,并试图找出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土地改革;土地权属规划;解决办法
引言
随着近年来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土地权属问题被提上了日程。作为土地整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近年来土地权属问题开始引发人们的关注,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对田、水、路等综合整治,耕地数量得到了弥补,土地集约利用得以实现,土地利用结构也逐步优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然而在土地整理与开发过程中,原有土地产权关系被打破,土地使用者、耕作者与承包者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土地整理的成败。
1地权属调整对土地整理规划的影响
具体来说,由于土地整理工作的侧重点一般是农业土地,所以在实际工程中一定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农业土地的再次配置。不仅如此,现阶段土地整理工作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需要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利益。此时,土地的位置、所属权及其作用都会出现一定的改变,与此同时,还会因为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相应变化。在这种形势下,更要认真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有效保证土地整理规划设计长期、稳定展开的重要基础。此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近些年我国所采用的土地制度一直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明确规定了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与广大农民的,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土地调整工作高效开展,而且让土地权属调整更为便捷化、具有可操作性。
2造成土地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
2.1历史遗留原因
在土地权属调查中,很大一部分纠纷及困难都源于历史上的遗留原因,尤其是由于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情况的行政建制变动,与这建制变动同步的也是行政管理主体的搬动,因此造成了部分处于变动范围之内的土地权属无法确定、主体混乱的问题,这也阻碍了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序进行。同时,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原有土地因为开发、征地、兴办企业等原因,也很容易产生不明确的权属关系。除此之外,对于部分土地权属来说,全面性的权属调查距今已有一定时间的历史,加之当时因技术手段的不足,大量可供参考的权属资料难以复现,这也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落实权属调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2界线不明确
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源与主要表现就在于部分土地的界线不够明确,具体表现为因过去曾经因发展需要,对于部分荒地进行了无偿划拨,却没有配套以明确的地界和面积测算记载,使得多数地界缺乏明确的标志,甚至没有标志;同时,在新的发展进程中,重新划分的土地因施工建设、土地平整、水利工程经过等原因,产生了界线的变化,如何去明确界线就十分困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界线不明确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由于现行土地权属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生产用地需求不断扩大,土地的超额增值效应也明显增强,土地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感受到了这其中“有利可图”,更增强了其“维护”土地的意识,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使得关于土权属的纠纷更加激烈。
3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
3.1协商方式
协商方式是在土地权属纠纷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一般建立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协商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3.2人民政府调处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权属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调处:(1)行政调解。这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纠纷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这种调解是依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2)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由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
4各种方式的利弊分析
4.1协商方式
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可以直接有效及时快速地解决问题,有利于节约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司法审判成本和社会资源。但是,协商解决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采用违法方式或者强迫另一方协商解决。此外,协商解决并不是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有些纠纷案件即使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1)针对政策变化及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权属纠纷,双方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的,分歧通常很难消除,协商解决的成功率通常不高;(2)由于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要求双方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这显然是产生纠纷的个体很难具备的,导致自行协商解决的几率较小;(3)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很少会想到签署协议书,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确认权属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所以当一方反悔时,又会形成新的纠纷。
4.2行政裁决方式
行政裁决是土地权属纠纷中经常被使用的解决方式,它有着协商和行政调解不能替代的优点,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这种方式首先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减少了法院的负担,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本。同时,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调配各方资源,有效解决权属纠纷。第三,行政机关比法院拥有更多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巧。但是,行政裁决也不可避免具有本身的局限性,不是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万能法宝。因为,行政裁决机构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基本不具有独立性,无法完全保持中立,公正的行政裁决也就难以保障。
5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的展望
权属纠纷的最主要原因是确权不清晰。国家在2018年基本上完成了土地确权工作,在2019年更将是收官之年。也就是说,土地确权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将会越来越少,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后,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今后就可以依法转让了,转让意味着利益,势必会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针对当前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中存在的问题,未来还应该继续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建立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长效机制。
结语
土地权属问题是关系到土地使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其对于土地权属的确定极为关注,如果不能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很容易激化因土地纠纷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土地权属调查人员应当意识到造成土地纠纷的基本原因,遵循土地权属调查的相关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亲自到达土地调查现场,把握好技术规范与法律要求,保障土地权属调查的准确性,维护土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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