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子公司时。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出售、购买子公司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予以反映,即企业在报告期内收购子公司,一是母公司应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二是母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由上述可知,母公司收购子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涉及到两种类型的现金流,一类是收购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另一类则是由于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增加的子公司现金,即在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账面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但上述规定并未说明企业在购买子公司时,子公司在购买日的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如何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