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科在近三十年前是法学的领军学科,是时势使然;近年来法律史学科从领军地位的淡出,除时势因素外,还有学科自身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的原因。但是,这个“淡出”决不是可有可无,或可以为其它学科所取代。一个学科的发展决定于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验社会”中,法律史作为“史”的依附不会遭到冷遇,而在发展迅速的商品社会中,“史”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相对减弱,这也是法律史学科被相对冷遇的原因。“法律吏”今后的发展,应多突出其学术性。它研究的是历史,寻找的是规律,探索的是未来,有时它仍然可以用来解释或警戒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