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约束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国家为此目的设定的总体战略,由此我国林业初始被安排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两种产权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实质上是国家对林业行业产权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赋予了林业经济主体产权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林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自然衍生出来。
美中经济评论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