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理论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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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论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何智诚

摘要:经济进步的前提下,我国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规范市场交易的合同法,完善管理体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商业银行在新时代下不断前行,成为经济主体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使之在进行市场交易时符合法律规定,受到保护,相关部门将合同法理论应用其中。在合同法理论的指导下,商业银行规范了自身行为,与多方经济主体建立了有效关系,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做到了稳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法理论;商业银行;应用

我国对合同法的理论一直较为关注,经过了多次的审议、修订,力求完善法与实务应用中的关系,使商业银行在经济市场中的运营规范合法,对其起着实时、实效的监督指导,促进经济的稳步前进。商业银行在合同法理论的应用中,与行政单位、企业及个人等形成了一定的借贷关系,通过规范双方行为来降低经营风险,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下面,笔者分析了合同法中的部分内容,探究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策略。

一、遵循法律的特点规定下完善变更与转让

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一个经济调配的角色,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在其运营过程中会发生许多的法律关系,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平衡一对多的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配套的法律事务,以公平公正的维护众多的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自身要对把握法律的特点,遵守法律规则。在与多方经济主体建立联系,特别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操作,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同时也要遵循适当的程序才能使合同生效。例如,对于收养、婚姻、继承等相关身份有特别的协议,通过采用书面形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依据正确流程去办理、登记等,保证所需手续的合法合理性,使之生效。因为特殊原因,经济主体需变更合同、转移义务时,依旧采用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这时商业银行要严格遵循合同法理论,规范自身的行为,做到真实有效,避免了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商业银行的相关合同应以书面的方式出现在抵(质)押的建筑物、车辆、设备、有价证券等的登记过程中,保证其有效。对于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著作权等的质押时,商业银行要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后,通过审核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法理论保证了诚信的原则

古往今来,交易形式在不断发展,但诚实信用的原则却从未动摇过,民法和合同法中均上明确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也是社会道德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必须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许多人说商业银行在其市场活动中的地位是强势群体,主导与客户间的交易,理由是合同是银行拟的,钱是通过向社会吸收存款,也就是别人的钱;价格也是银行定的……但是法律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无异于任何一个个体,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商业银行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已,所有的格式合同、业务范围、利率定价都是依据法律去制定,使之更有效的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不存在强势或弱势一说。

因此商业银行的运营中,受到合同法理论的指导,保证遵循自愿、等价等原则,做到合法、诚信,才能保证经济的稳步前行。我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着修订,以满足社会各行业的需求,商业银行也不例外。此原则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反映所有情况,不隐瞒欺骗,做到诚信,那么履行合同时,也应按照规定变更或解除。当合同终止时,商业银行及当事人也必须按照诚信的原则履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如果该合同发生纠纷,商业银行应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以法律依据为前提,结合实际情况做到有效的处理,保证双方的满意,避免了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与此同时,如果一方违背了诚信原则,那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了合同的法律效益。例如,借款人没有如实提供真实情况,采用了欺诈的手段获得了贷款或其他优惠政策,从而对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损失,那么应根据合同规定,借款人应对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等。借款人对商业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资料,不按约定操作或改变了贷款用途等情况下,属于违背了诚信原则,银行有权中止业务或解除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遇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由借款人根据约定的日期,支付相应的利息。

三、代位权及撤销权防止资产流失

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多种问题,这时合同法理论的应用不但规范了其行为,也能防止其资产的流失、减少风险。新时代下,信贷业务促成了新的消费形式,商业银行在运营时容易遇到债务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资产甚至是损失。随着信达业务的发展,我国修订合同法,通过代位权、撤销权来应对这一新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有的债权,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时,债权人可以以自身名义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代位权的出现,使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三角债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失。当第三人向借款人清偿债务时,有效提升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了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借款人拒绝了第三人的清偿,那么商业银行便可以代其受领,提升了银行的收贷能力,保证了本息的清收效率。代位权的使用中,商业银行一定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有的债权权利时,根据借款人应收帐款等的实际债权情况,有效的确定运用,保障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减少了资产的流失。撤销权是指第三人、债务人出现了对其自有资产或债权不当处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行使了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贷款的过程中,部分债务人出现了无偿或低于市场价值转让其财产或减免第三人债权等情况,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的申请撤销该不当行为,与此同时,法院通知第三人(无独第三人)实际情形。现阶段,部分企业在合同法改革期间,为了自身的利益,出现了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在债权人的合理请求下实现债权。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合同法撤销权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保障了商业银行的资产,促进了经济有稳定前行。

四、合同法不安抗辩制度化解风险

《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内容,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先履行方可暂时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此权利的表明,为保证双方权利,合同一方的不安因素能直接关系到合同的中止或解除。商业银行已办理的信贷业务中,有可能在办理期间未察觉客户潜在的不利因素,但在信贷业务办理中,就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此时借款人的不利因素若完全披露,商业银行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停止尚未发放的款项,或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解除合同,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减少或化解了形成不良资产的风险。商业银行若在放贷前了解到企业产品因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销售困难的情况时,通过多方考证后,确定偿还能力不足,那么银行可以根据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放贷,最大程度的减少了资产的流失。但在某个层面上,商业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在外界看来,很可能就是已许诺的贷款不发放,或是已发放的贷款未到期提前收回,损害了客户利益,诚信不足,甚至蒙受声誉风险。但这是法律赋予所有市场主体的一项合法权益,结合前文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并非不诚信,而是合同一方有理由相信对方无法实现诚信所设下的一个安全绳,在风险角度看,就是风险关口前置、防范于未然。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在经营过程中按要求及时中止合同,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化。

结束语:

合同法理论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是经济发展的趋势,以规范其各种行为,完善其相关制度,使之稳步前进。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章制度,使经营行为受到保护,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做到新时代下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J].刘巍巍,宋振宇,韩劲松.金融理论与教学.2019(02)

[2]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赵禹.金融管理与研究.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