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
摘要:当今世界,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国际社会上,李斯特观护刑思想已经对各国都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各国也都逐渐认识到实行审前羁押、审判甚至监禁并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表明,尊重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符合国际社会上各国少年司法的趋势和潮流。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文明的进步,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与社会化目标,一方面保证了涉罪未成年人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避免了交叉感染和标签化作用,教罚并行对涉罪未成年人再改造使其复归社会。
关键词 社会观护 涉罪未成年人 观护体系
一、未成年人观护概念的基本理论
(一)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概念
观护,原意为观察、监督和保护,起源于拉丁语 probare,译自英文 probation。19世纪中叶运用于刑罚执行方面,作为改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考核道德品行、给予更生自新的试验期间,并且取代单一的监禁制度 。在多个法域中,观护作为广义诠释。其中《大英百科全书》从观护的前提、被观护者的资格、观护人的素质、观护的期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诠释观护的多层含义 美国犯罪矫治协会将“观护”定义为“观护是一种判决,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过程。如视为一种组织,即指负责观护的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的特殊服务;如视为一种过程,则是指法院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及审理后的社区生活辅导。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自由社会进行观护,以替代羁押和监禁的传统矫治模式,已经成为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和潮流,也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完全不同,有其显著的特征: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受外界环境影响,其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在接触社会闲散人员或带有暴力、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和网络内容后,盲目崇拜,刻意模仿,产生犯罪冲动。第二,未成年人罪犯普遍家庭教育缺失:多数涉罪未成年人亲情缺失、家庭教育不到位。父母多常年外出打工,爷爷奶奶过于溺爱,对留守儿女缺乏必要的陪护和教育,致使这些未成年人沾染恶习,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第三,未成年人罪犯学校教育缺漏:我国由于地域发展原因,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多数中小学师资力量匮乏,校园纪律管理缺失,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现象频发,造成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
(三)传统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的不足: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多为羁押和监禁,而其所带来的副作用一直以来都存在,集体关押、二次感染、交叉感染,同时审前羁押主观上伤害未成年的心理健康,客观上还会留下刑事污点。涉罪未成年人一旦被判刑,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人格权利的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以后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的必要性
(一)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因缺少有效监护条件及社会帮教措施,无法平等适用不捕、不诉、缓刑等措施或处罚,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精神,也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司法机关应在诉讼程序中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将公平、平等原则贯彻于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 现司法平等。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限制适用羁押措施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上的应用,有助于实现人权保障及司法公正之诉讼目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享有免受不当羁押、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只有免受不必要的羁押,才能从根本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三、国内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模式的部分不足
实践中对于社会观护体系的探索,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实现了检察机关专业化和社会化帮教的有机结合,对于推进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我国对于观护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观护体系,主要通过各个检察机关的实践摸索。社会观护在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四、我国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建议
从刑事理论上来看,国家亲权理论、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社会参与理论等内容奠定了社会观护体系构建的理论基袖;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传统的“以罚了事”的处置方式并未有效降低犯罪率,反而增加了监禁刑带来的负面影响。事实上,监狱机构也不具备能够将罪犯之犯罪习惯改造为诚实生活,将罪恶转化为美德的能力,人类的任何一种惩罚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在传统刑罚措施的自身功能告竭时,为实现权利的有效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就必须借助刑罚替代措施来弥补自身功能的不足,而社会观护体系的构建正是应时之需。从上文对社会观护运行现状的考察,也可以发现其在运行过程中确实产生了一系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我国未成年犯罪数量总体基数较大且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环境下,仅靠零星的观护点或者观护基地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显然是不够的,故我们应当进一步推广及完善社会观护体系的运行。具体而言,要使社会观护体系有效运行并产生预期效果应当明确观护基地的职能定位、构建专业化的观护队伍、落实风险评估程序、完善配套的观护运行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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