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办事处 陕西西安 713700
摘 要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成败的核心,而缺陷责任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最后环节,控制好此阶段质量尤为重要。现结合工程实际,全面剖析缺陷责任期质量责任、控制任务、问题鉴定及修补项目验收等过程,使工程达到最终验收要求,为社会交付“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合格作品。
关键词 工程 缺陷责任期 质量控制 浅析
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建筑物与永久设备安装的标准,耐久性、稳定性、防渗性等)作出明确结论;对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正常使用,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任何剩余工作,在得到承包商竣工验收后继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书面保证后,便可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确定交接日期,签发交接证书,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从交接证书中列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开始算起,历时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工程通过业主的竣工验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一次交接证书。交接证书的签发,意味着将工程移交给业主,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但整个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日期只有一个,即监理工程师最后一次签发交接证书所对应的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日期。
另外,合同中明确列明,有单独竣工日期的部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部分工程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尽快完成交接证书上列明的、在规定之日要完成的工程内容。对缺陷责任期内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缺陷进行修补、修复或重建,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承包商不进行或未能进行此种修补、修复或修建,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施工承包商完成该修补、修复或重建工作,并付给报酬。由此发生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在第二部分保留金或从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款项内扣除。
缺陷责任期监理质量控制的任务
对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归类,列成细目,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承包商,限期加以整改、解决。
工程试运行后,监理工程师要密切注意工程质量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并制订检查计划,有步骤地检查工程质量问题。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以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缺陷、变形或不合格),监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并将其复印件报送业主。此时,承包商要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后证明,产生的缺陷、变形或不合格责任在承包商,则其调查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若调查结果证明,质量问题不属于承包商,则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协商该调查费的处理问题,业主承担的费用则加到合同价中去。同时对于上述调查过程,监理具有监督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进行鉴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认真查对设计图纸和竣工资料,分清责任。
(1)凡是承包商未按规范、规定、标准或合同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2)凡是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3)凡因原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属于承包商采购的,或由业主采购的,承包商不进行验收而用于工程的,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属于业主采购,承包商提出异议,而业主坚持使用的,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4)凡有出厂合格证,且是业主负责采购的机电设备,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5)凡因使用单位(业主)使用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6)凡因地震、洪水、台风、地区气候环境条件等自然灾害及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但在缺陷责任期内,不管谁承担质量责任,承包商均有义务负责修补、修复或修建。
对修补缺陷的项目进行检查
缺陷责任期质量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质量问题。质量责任鉴定的任务是分清责任,明确修补缺陷的费用由谁来支出。而更重要的是组织好有缺陷项目的修补、修复或重建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监理单位仍要像控制正常工程建设质量一样,抓好每一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譬如,对修补用材料的质量控制,修补过程中工序的质量控制等。在修补、修复或重建工作结束后,仍要按照规范、规程、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检查,确保修补、修复或重建的质量。
修补项目验收和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
承包商按照要求,对有缺陷(质量问题)的项目修补、修复或重建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要求参考竣工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以前,对列明的各项未完成和指令修补缺陷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并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才能获得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由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发给,并应写明承包商完成的建设项目及其缺陷修复的任务已完成,已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
工程的任何区段或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竣工日期不同,各有关的缺陷责任期也不尽相同,不应根据其缺陷责任终止期分别签发缺陷终止证书,而只有在全部工程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这里强调,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并不意味承包商对缺陷责任书应承担义务的完全解除。如果在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发现在缺陷责任期实施的工程仍有不符合规定的,监理单位仍有权指令承包商再次进行修复工作,承包商必须执行这种指令,否则监理单位有权扣留第二部分保留金(全部保留金的50%)。
结语
现实中,任何一项建筑工程,发包双方均磋商缺陷责任期。而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是决定工程是否达到最终验收的条件,也是工程圆满交付使用的依据。施工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工程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以使工程通过最终验收,为人类交付满意答卷。
参考文献:
丰景春 王卓甫主编,汪伦焰主审,《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第二版)P77-81页。
李开运主编,李新军主审,《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第二版)P86-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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