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连云港 222042
【摘要】随着江苏沿海经济的发展及“一带一路”交汇点的兴起,连云港地区商船通航密度日益增大,且周边渔船众多, 商船航线与渔船作业区重叠、交叉现象非常严重,这给过往船舶安全行驶带来威胁。稍有不慎或瞭望疏忽,避让动作稍作迟疑或对渔船异常行动估计不足,就可能酿成碰撞事故。本文结合商渔船碰撞案例及渔政执法船长经历,对商渔船碰撞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安全建议。
【关键词】商渔船;避让;安全通航
江苏连云港地区渔业资源丰富, 沿海渔场分布广,大小渔船众多,同时连云港又是商业港口大型船舶聚集地,往来商船频繁,商船习惯航线与渔船作业路径频繁交汇,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诸多不利因素。2018年1月8日0156时左右,舟山籍干货船“浙普26515”轮空载从象山港白墩港开往舟山沈家门时,在象山港口与空载从外海作业区返回象山港的奉化籍渔船“浙奉渔1600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普26515”轮沉没,“浙奉渔16006”轮船艏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无污染。2016年02月27日0040时许,由安徽铜陵港开往青岛港的中国籍散货船“X”轮,因值班驾驶员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时未能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和及早避让,紧迫危险局面下采取的避让行动不当,在朝连岛以南约18海里处与渔船“L”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L”轮沉没,8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分析以上案例原因,均是商渔船未能保持正规瞭望,没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没采取正确防避碰措施所致。本文结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他相关知识,对船舶商渔船防碰撞安全航行谈点看法。
一、商渔船碰撞的主要原因
1.商船方面
(1)船公司管理存在漏洞。一方面缺乏监督,部分事故商船没按规定执行“雾航规则”和渔区航行规则,甚至有的公司为节省成本,存在默认或纵容船舶不采用备车航行的做法(不烧轻油)。另一方面,船员岗前培训缺失.船员上船任职前均要经过相关培训,但实际上该培训常被船舶管理公司当做形式对待.很多新任职船员不熟悉沿海渔船作业的方法,在能见度不良时无法应对不同类型的作业渔船,这为碰撞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2)船员责任心不强。因为缺少监督部分商船船员全防范意识淡薄,不遵守值班规则、疏于了望甚至存在侥幸想法,在过渔区或能见度不良时,不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早、大、清、宽地让清来船保持应有戒备,未充分考虑本船的瞭望盲区以及雷达的局限性和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2.渔船方面
(1)从渔船自身来说,数量庞大,设备简陋,缺乏有效的监督。当前大部分渔船船龄老化、配套设备陈旧,多数渔船不配备雷达,渔船通讯导航设备的配备不足及不合理使用,导致协调避碰的不可实现,而渔船上高频的通信频率又与商船不同;号灯缺失的现象极为普遍,不按要求显示号灯;渔船生产作业、锚泊区域过于靠近商船推荐航线。(2)从船员的素质看,渔船船员素质普遍偏低.目前连云港市的渔民普遍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教育、培训、专业和海上安全知识。职务渔业船员很多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 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渔船的船长一般是年龄较大,对新的科学知识和法规等知之甚少。
3.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方面
虽然连云港海事局设有VTS值班室,但在实际工作中,连云港水上交管中心很难对每条船舶的动态进行实时的全方位的跟踪,很多时候往往是已构成了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情况。在超过交管中心控制范围的船舶因脱离了交通管制区而缺乏监控而放松警惕,往往成了商船与渔船间碰撞的直接原因,甚至会有大型商船间因各自避让渔船而造成紧迫局面或碰撞的情况发生。
4.渔政管理方面
渔业执法手段相对落后, 管理的渔船众多, 难以对所有渔业船舶进行全面的监管,在渔业船员培训发证方面还不够全面;海事和渔政缺乏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
5.客观因素方面
(1)能见度不良、商船习惯航路与渔区重叠,通航环境复杂等是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原因.大风、浓雾、夜航对船舶的瞭望、航行操纵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容易诱发事故.在大风浪影响和能见度不良时,船舶之间的碰撞概率大大增加.近年来,受到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沿海处于大风、浓雾的交替影响中。有时候雾季和渔期交汇,且渔船的行动规律与风、雾的关系密切,即风前风后渔汛好,雾越大,鱼群越密集,渔船的出动恰好与海雾的发生时间重叠到了一起。(2)沿海航区通航密度逐年增大。一方面,随着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的签订和生效《中韩渔业协定》,一部分渔船从传统的海州湾渔场撤出挤向国内近海渔场,渔船数量激增与商船交汇的局面增多。(3)另一方面,沿海商船来往频繁,且船舶大型化、专业化、高速化趋势明显。海州湾渔场是南北航线商船必经之地,但是这些水域航路目前尚未统一规划,商船航路和渔船作业区重叠,通航风险日趋增大。
二、建议采取的防碰撞措施
1.商船方面
(1)严格审查船公司的安全体系,船舶是否遵守《避碰规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公司及船长的重视程度。可对船舶公司的指定人员、各船船长在短期内实行强制培训,内容包括《雾航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长职务法规》等的培训,由此强化船长的责任心.对于驾驶员,要加强驾驶台资源管理、安全意识、值班纪律以及渔船航行、作业特点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船员在渔区航行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2)做好进入渔船密集区前的准备。应做好各种应急预案,检查测试手操舵、应急舵的工况;备妥主机做好随时用车准备;试验操纵号笛、号灯,使用安全航速;开启雷达并调至最佳显示状态, 检查AIS、VHF 和各种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增加驾驶台瞭望人员,加强航行值班,改用手操舵.力争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3)船舶在选择航线时应尽量远离渔区,如果迫不得已要进入渔区的话,在进入渔区之前要了解渔区周围的环境、水文气象状况利用雷达、AIS等助航仪器观测渔船群集范围及分布情况.如渔船密集,大船应绕航,避免驶近渔船密集水域。(4)在航行中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尤其是第十八条“ 船舶间的责任” 中有关与“ 从事捕鱼的船舶” 之间的避让规定。包括保持不间断的正规瞭望,选择适当的安全距离和安全航速。(5)商船应熟悉沿海休渔的规定,针对渔区和渔船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在设计航线时除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客观条件,还应主动考虑避让渔船,特别是在休渔期结束时,航线应尽可能避开渔区,尽量避免驶入渔船密集的地方。(6)在渔汛季节,商船应当尽可能了解渔汛潮汐和潮流的情况和渔船捕鱼的方式,及时接收航行警告信息,掌握渔船捕鱼的交通流总流向,并提前制定相应的避让方案。如在所经水域有分道通航制,应当尽可能使用分道通航制;如没有分道通航制,应当尽可能使用海上的习惯主航路。(7)对渔船不遵守避碰规则和其他航行规定的情况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加强瞭望,以安全航速行驶,按照“早、大、宽、清”标准避让渔船。(8)注意夜间航行规则,保证自身号灯号型的正常开启。如从渔船渔具伸出方向通过,应注意避开渔船渔具,避免渔船为保护渔具而采取一些过急措施而与商船发生碰撞。(9)在渔船密集区域,应当通过雷达观察等手段,找出渔船相对稀少的水域,谨慎操纵船舶从该水域通过,避免船舶进入渔船密集区域而发生危险。(10)在渔汛季节,商船应尽可能的了解渔汛潮汐和潮流的情况和渔船捕鱼的方式,掌握渔船捕鱼的交通流总流向,并提前制定相应的避碰方案。在避让从事捕鱼的船舶时,在让清渔船的同时,还应让清渔船所使用的渔具。在雾中应加强雷达瞭望,即使雷达上没有发现渔船,也应按章鸣放雾号。一旦误入渔网或穿过渔网时,应立即停车淌航,以免渔网缠入螺旋桨。对于未从事捕鱼作业的机动渔船,尽管不属于“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也不享有直航的权利,但应注意此渔船上的驾驶员并不一定有清楚的认识,必要时应主动避让。
2.渔船方面
(1)应加强渔船船员航海常识和商船航行特点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突出航行、通信导航设备、锚泊值班、避碰、应急等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使渔民商渔船避碰知识,航行时要谨慎驾驶,作业时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建立值班瞭望制度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提升渔民的海上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2)推进连云港市渔船的通信导航设备的升级更新。可以借鉴别的国家的做法,将渔船配备VHF无线电装置作为强制性要求,并且要求渔船与商船一样保持CH16的强制值守。尽快将AIS设备普及到渔船船队上,使渔船与渔船之间、渔船船队与货船之间可以实现随时沟通协调避让,有效减少商渔船碰撞事故。(3)鼓励渔船编队作业。由于渔船作业比较分散,发生事故后,搜救船舶很难在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只能依靠自救和附近船舶救助.建议渔业管理部门引导和鼓励渔民根据作业类型、作业范围等自主结合组成三艘以上渔船的生产编队生产发挥编队作业在渔业海难互救中的巨大作用。(4)渔船船长应遵守相关海上避碰规则,加强值班,特别是夜班的航行、作业值班,加强了望,主动做好与商船的沟通联系。尽可能编队出海作业,严禁“带病”出海;严禁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超载、载客。
3.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方面
(1)建议海事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海事部门将对外宣布的锚地、安全作业区、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通航分道、分隔带、沿岸通航带、警戒区等安全通航有关规定告知渔业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将渔船船舶作业区域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海事主管部门。(2)尽量避免商船航路与渔船航路交叉重叠.海事部门可以指挥商船分时段通航.可有计划地将沿海水域的雾天封航与商渔分时通行结合起来;渔业部门在休渔期的确定上,除了赋予其提高鱼类产量,保护海洋生态,发展海洋渔业的职能外,适当结合连云港市沿海海雾分布特点及船舶碰撞特点,实行提早休渔政策。(3)渔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渔船的管理。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进出港签证等与安全紧密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提高渔业船舶的检验质量和受检率,确保渔船具有法定的航行安全设备,有效的技术证书,消防救生等安全器具处于良好、随时可用的状态;按照标准定额配足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并持有法定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结语
船舶在渔区航行,一方面,应该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加强瞭望, 谨慎驾驶;另一方面, 应该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培训。只有我们切实增强商船船员和渔船船员的安全意识,商船和渔船都严格遵守《国际避碰规则》;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渔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频率才能得到遏制,才能为船舶创造安全的通航环境。商渔船碰撞事故不仅使得船员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还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威胁航行安全,事后后续处理时间长。希望所有船上驾驶员都能谨慎驾驶,全力避免碰撞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任玉清,赵希波.渔船及其避让责任分析[J].航海技术,2007(2).
[2]汪运涛.成山头水域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原因及对策[J].世界海运,2011(2).
【作者简介】王学义(1963.1-),男,汉族,江苏连云港市人,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船舶驾驶技师,主要研究方向:船舶驾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