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第四轮互评估后基于侦查机关刑事打击视角对提高洗钱入罪率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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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第四轮互评估后基于侦查机关刑事打击视角对提高洗钱入罪率的思考

周旭生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特勤学院 河北 廊坊 065000



摘 要: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洗钱刑事案件中侧重上游犯罪,现状是“移送线索多,侦查入罪难”,金融情报利用率和洗钱入罪率较低,反洗钱执法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本文基于FATF对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情况,从侦查机关刑事打击视角深度剖析互评估报告中指出的洗钱入罪率低的原因,据此对我国侦查机关提出政策建议,充分运用数据挖掘和资金分析等手段以继续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在调查和起诉洗钱方面的能力和有效性。

关键词: 反洗钱; 金融机构; 刑事侦查; 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


一、引言

FATF互评估结果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构成部分,是衡量一国金融稳定程度的主要指标之一。FATF互评估结果代表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综合评价,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增强我国金融核心竞争力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认可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报告同时指出,中国反洗钱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从刑事司法角度来看,执法部门查处案件、使用金融情报、开展国际合作工作时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报告明确指出了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过程中入罪难、工作思维待转变、手段待丰富的问题。

二、洗钱入罪率低原因及梳理

(一)信息甄别环节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有效性差,影响洗钱入罪率

据统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年的可疑资金交易数量巨大,以2018年为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全年接收大额交易报告9.19亿份,接收可疑报告160.20万,2018年全年因洗钱罪入罪的仅有52人,因为报告精确性差,所以绝大部分是无用的干扰性信息,从中筛选的有效信息较少,从根本上增加了洗钱案破案难度。

(二)线索发现难


  1. 洗钱罪是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比较强。洗钱犯罪中的犯罪集团会聘请或拥有专业技能或者专门法律知识的人进行犯罪活动,由于专业技能和专业法律人员的介入,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复杂。

  2. 洗钱行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少,也没有直接被害人,甚至从一定程度来说,参与者多数可以从中受益,所以线索发现存在难度。

(三)侦查思维亟需转变。

侦查机关存在“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洗钱罪”的打击思维,对洗钱罪的侦查办理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高。一方面,洗钱罪定罪取证难,另一方面,洗钱能否成立不影响上游犯罪的定罪。

(四)反洗钱工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反洗钱协作机制不完善。

2004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各地在此框架基础上,陆续建立起地方政府的反洗钱协调机制,2005年3月,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在公安部经侦局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之间建立了反洗钱合作机构,公安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派驻联络员,成立了联络员办公室,但是反洗钱合作机制还只是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层面上,功能相对比较弱化,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也未能共享,未建立涵盖各联席会议成员的信息交流平台,就连侦查机关内部也未能在反洗钱方面做到信息共享。以侦查机关为例,表3中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管辖划分,各侦查警种各自为战,在侦办上游犯罪之间无沟通,资源之间存在壁垒,缺乏沟通机制,执法力度和专业性不足。各部门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只关注跟本部门管辖有关的罪名,各自为战。

(五)中国现行的审慎的国际合作政策造成了反洗钱工作的协作困难[2]。

虽然我国现已加入FATF,并成功组织开展了猎狐红通追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但相较于香港地区和其他发达国家参与合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有所欠缺。以人民银行移送的情报为例,洗钱涉嫌的犯罪手法多为网络渠道、异地分散操作,甚至许多IP地址显示犯罪活动所在地为境外,侦查机关受所辖地域、侦办资源和成本等限制,所需侦办时间过长甚至难以查实或定罪。


三、新形势下对侦查机关的建议对策

(一)充分运用公安部经侦局的违法犯罪资金查控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和资金分析,现代洗钱犯罪侦查离不开大数据和情报导侦,违法资金分析与查控技术已经被公安部列为继刑事科学技术、网侦、技侦、图侦之后的第五大侦查技术手段,其他警种也应当利用好违法犯罪资金查控系统的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

1、通过构建的类罪模型对海量的可疑交易进行智能分析和研判。犯罪方法是经济犯罪案件的核心要素,它具有相对稳定性,从犯罪方法入手建立的各类类罪模型,有利于甄别犯罪、发现犯罪、查证犯罪。经济犯罪是对合法的经济运行规则与流程的违反或规避,这种行为必然会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留下印记

[3]。基于此原理,近两年来,公安部经侦局已在反假币、洗钱、金融等犯罪领域开发出各种类罪模式并投入使用,其中反洗钱领域构建了探源分析研判模式、洗钱犯罪研判模型、资金清洗研判模型。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年巨大的可疑资金交易以及侦查机关调取的大量资金交易流水就可以导入类罪模型来进行分析,从中筛选掉一些无用的干扰性信息,筛选出可疑性较大的交易重点侦查,提高侦查效率。

2、使用银行在线查控模块查询、冻结地方金融机构,通过蚂蚁金服查询模块查询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的账户及流水信息。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网点较少,且一般只能查询本地开户账户交易流水,所以往往需要两名侦查员持法律文书去当地查询、冻结银行账户,而洗钱案件涉及账户通过都在异地,且较为分散,所以取证周期较长。通过违法资金查控平台可以“总对总”查询、冻结全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交易流水,且周期较短,更节约司法成本,效率极高,在侦查实践中其他警种如刑侦、治安等也在越来越多的使用。

(二)建立重点监管账户平台

账户被称为经济犯罪案件的DNA,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洗钱罪上游犯罪时,应当将上游犯罪涉及到的账户及时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将该账户列入重点监管账户,如发现该账户存在可疑交易时,第一时间反馈给公安部,由公安部对将涉及到的线索下发给地方侦查机关,由地方侦查机关依据线索进行侦查,这样可以减少侦查机关只打击上游犯罪而忽视洗钱犯罪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反洗钱风险客户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金融机构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机制[4]

由侦查机关将洗钱犯罪已判决生效的 案例和收集的风险提示、已解密或公开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方式、特征等信息上传系统,方便金融机构实时比对、监测和控制,人机并行,系统提取和人工甄别叠加,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控制措施的精准使用,以便精确打击洗钱犯罪[5]。这样的方式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单向移送线索给侦查机关的反洗钱机制,由侦查机关将获取的情报共享给金融机构,拓展双方之间的合作深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

四、结语

FTAF的评估报告代表了国际组织对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评价,中国中国国家风险评估和政策协调、金融行业监管、执法以及国际合作等工作的评价是中肯的,所提建议对中国提升反洗钱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水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下一步侦侦查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反洗钱调查工作程序,完善反洗钱调查流程,优化调查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刑事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 孙淼.对洗钱犯罪入罪难的思考及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20(08):51-52.

[2]胡得军.洗钱犯罪侦查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3]程科.违法犯罪资金查控系统的技术应用与优化路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01):17-18.

[4]刘英.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洗钱可疑线索有效性的探讨[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20(07):60.

[5]苏和平,阎慧茹.金融机构在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师,2020(11):115.


【作者简介】:周旭生(1992-),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警务硕士,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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