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宋文帝元嘉年间关于'符伍'问题的辨论,反映当时士庶之间在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上并无明确区别;士族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占有土地及奴客的多少;奴客作为士族地主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其劳动大多是分散的;奴客在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人们对奴客的传统看法,晋宋之际,奴客在法律上已逐渐由权利客体成为有部分权力的法律主体,反映了'奴'向'客'身份的靠拢及地位的变化.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2001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