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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碳中和、碳达峰政策影响,光伏电站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期,地面光伏电站发展中商业模式的创新将会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将从EPC承包商的视角简要分析融资租赁模式下金融化EPC的操作模式。
受碳中和,碳达峰政策影响,我国十四五期间碳排放量必将有大幅下降。过去十年,我国碳排放量的增长中有一半来源于电力产业。为减少电力产业碳排放量,同时满足高速增长的电力需求,国家提出了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目标为光伏电站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光伏电站是发电领域投资建设快、收益高、风险低的资产之一。大型地面光伏电站20年全寿命周期内的内部投资收益率可达10%,相较于制造业不足5%的毛利率,这一行业收益不可谓不高,其高盈利能力的特点也吸引了众多电力集团和大型光伏企业入主这一市场。而初始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又使得一般企业很难进入这一领域。
由于光伏电站项目本身具有高回报率和稳定收益率的金融属性,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特别是融资模式的创新的方法来进入这一领域。
金融化EPC就是商业模式创新的一种,金融化EPC,即“EPC+F”模式。是由项目建设的总承包方(EPC方)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建设并且协助业主进行项目的融资工作,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EPC承包方偿还债务的一种合作模式。这一模式与传统EPC操作模式相比,具有服务链条的衍生性和服务内涵丰富性的优势。
本文将以EPC承包方的视角分析金融化EPC的操作模式,并且以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法为例,从各方的合同关系、EPC承包方的风险控制、法律合规管理等方面对这一模式进行简要分析。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模式下EPC+F的合同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
直租模式
直租模式下,EPC承包商直接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且从融资租赁公司处收取工程款。电站则直接向光伏电站业主进行交付。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建设期有款项入账,EPC承包商无需垫资。但也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风险,即:电站的交付以及工期风险和对已收款项提供担保的风险。EPC承包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的履行取决于融资租赁公司与光伏电站业主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关联方多,不确定因素也大。其本质是EPC承包方为业主的融资提供了担保。
EPC承包方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从工程实施方面,应注意以下两点:
明确电站交付的条件和指标,避免电站对业主交付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该模式下由于涉及到后续融资租赁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工期往往关联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在这一情况下,购销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间接损失赔偿条款。所以工期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工程施工中应注意协调各类资源以保证项目顺利完工。
所有权、资金及担保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光伏电站业主与EPC承包商之间的所有权约定要明确。由于购销合同为EPC承包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所有权属于EPC承包商。
EPC承包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购销合同中,需明确所收款项是否需提供担保及提供担保的范围。以明确EPC承包商的风险值。
融资租赁公司与光伏电站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担保,是否存在EPC承包商为光伏电站业主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情况。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光伏电站行业EPC技术门槛低、业主极为强势导致的。若有EPC承包商需兜底的情况,则项目初始的风险评估应将电站建成后的资产估值纳入风险评估及管控范围,进行重点和动态管控。
售后回租模式
售后回租模式下,业主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售后回租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业主支付款项,业主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这一模式下建设期内无资金流入,EPC承包商需承担垫资的义务。承包商的垫资范围依照合同范围可分为:1. 仅承担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工程价款范围的垫资义务;2. 承担建设项目全部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款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的垫资义务。
该模式下,EPC承包方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需在EPC合同中明确光伏电站的抵押权事项,承担项目全部垫资情况下最好能够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置,即:如何保证承包商垫付资金的安全。在
EPC合同签订时,需同时审核业主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同,以确保项目可以按期交付并回款。
对于业主与融资租赁公司合同中与工期等相关的条款,可以给与适当意见,以保证EPC合同实施的灵活性。
无论直租还是售后回租模式, EPC+F模式下涉及的关联方较多,合同以及担保关系较复杂,将所有涉及到的合同集中审核,分析各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是EPC承包商评估、规避自己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EPC+F模式下的合规问题,项目的招标虽然对外招标形式上仍属于正常的工程总承包招标,但业主方通过设置延付期限等的方式实现了由中标人负责建设资金筹集的目的,而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即相当于支付承包商的资金占用成本。
从招投标的角度看,这一模式是否存在合规风险取决于项目的资金来源,即:来源于政府,还是企业。若来源于企业,鉴于现行法律并未明令禁止EPC+F的操作模式,合规方面风险不大。若资金来源于政府,鉴于《预算法》及《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可能存在合规风险,而该风险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对于承包商而言,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能向业主方主张实际损失,而无法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此外,承包商还可能需因其过错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EPC+F项目如何做到政府合规 建筑支持 2020-11-10
EPC+F的若干问题分析 极客风 2019-07-03
光伏电站创新是金融化大势所趋 国泰君安证券 新兴能源 201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