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界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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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界定

黄军信

广西桂平市房房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广西贵港 537200

摘要:公共利益是征用土地的前提。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否则土地不会被征用。然而,在实践中,“公共利益需要”有时成为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正当理由”。现行宪法对公共利益原则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

引言

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城市土地可以通过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获得。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土地征收补偿、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途径以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等。

1公共利益应有的法律定义

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应界定为基于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潜在的非特定利益,并得到国家的相应保障。公共利益的这一定义基本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公平、合法性和合法性。由于公共利益延伸到非特定自然人,当然也延伸到弱势群体,如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他们由于自身的脆弱性而无法公平参与竞争,因此各国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这种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只能限于自然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包括红利和政治目标。地方一级大量闲置的农场证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红利符合公共利益,只能通过永久剥夺数千万农民的生计来换取短期的地方经济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还应限于自然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但不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红利和地方业绩目标。其根本原因是,当投资、经济发展等经济价值和发展公园传播的其他价值,或当地方领导人缓解住房压力时,有利于穷人的驱逐行为的表现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如生活健康 经济价值或业绩价值应取代社会价值,这是指导人类社会最高价值的必要条件。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要问题

2.1制度问题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制度可以约束有关人员的行为举止,还能避免农民群体的个人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但如今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有诸多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无法得到保证,由于有关部门和土地拥有人之间并不会产生直接接触,有关部门无法了解农民需求,农民无法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金额,一旦有关人员有了小私心,就可能在土地补偿金中“动脑筋”,导致农民群体收到的补偿金根本无法媲美土地实际价值。

2.2补偿问题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补偿是为了弥补土地拥有人自身利益受到的损失,正常需要将土地资源、土地中的种植物以及房屋建筑等多方面,全部涵盖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中,但如今有很多农村地区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时,补偿金额仅包含土地价值,这样农民群体必然会对集体土地征收产生埋怨心理。此外,如今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所有土地的征收价格并不固定,但由有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农民群体的自身利益就会出现损伤,由农民群体确定土地价值

又容易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最终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环节问题频出。

3完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程序

3.1构建评审体系

评估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有关个人和土地所有者评估土地市场的价格,如果有关个人或土地所有者发挥评估作用,则可以不经许可而降低或提高土地市场的价格,因此最好是在建立该制度时虽然该国没有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的明确法律或标准,但有许多相关法律可用于基准和保证目的,如《国有土地征用和补偿条例》,其中规定 如果双方在这些协商中未能达成共识,可以由地方当局来决定土地市场的价格,但任何一方都不能干预第三方的评估,也不能使价格评估过程,促使土地市场价格的评审过程更加合理。

3.2加快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第一个是与当地差异的兼容性。由于发展方面的区域差异,有人建议不要在国家一级采用统一的实体标准来确定某一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而应由地方当局通过明确界定程序机制来证明其价值。一般而言,核准机构应核准提交程序的项目。第二,我们注重广泛听取意见和保护群众利益土地征用是行政部门的一项公共职能,为了有效加强监督和确保多方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必须与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广泛磋商。第三,必须适当处理与其他征用前程序的关系。项目的公共利益是实施征用的先决条件,各州政府应在实施之前就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问题组织初步咨询意见。

3.3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确定了相对稳定的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了相对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应被界定为人民议会的主题,主要是因为征用土地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而这正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公民权利的最可靠保障。由于公共利益的定义问题往往与专业精神、合理甚至是执法的民主性质有关,如果有关政府当局能够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3 .决定设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对公共利益的定义进行科学验证和客观评估,以确保土地的获取符合公共利益,从而大大提高定义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4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认定

在完全以市场为基础的国家,公共利益的存在通常是逐案确定的。例如,法兰克福机场案表明,即使在公共利益较大的征用情况下,如军事外交和基础设施,也必须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而司法监督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将法院(法官)作为确定公共利益的唯一主体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用模式,但不能将其视为补充身份查验和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一般主体,是国家应维护的体制优势,但如果不对政府行使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就可能发生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农民权利的情况。从这一原则出发,司法实际上可以是一种补充性的外部机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家是否有正当的公共利益,从而对国家的征用行动施加限制。因此,司法部门应发挥积极作用,赋予有争议的主体在司法程序中复审和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法官则可就没收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即使是根据确定是否符合利益的明确标准。

结束语

有鉴于此,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人民对民主权利的认识不断提高,在社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法治建设蓬勃发展近年来,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研究有所增加,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定义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这表明土地是国家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土地确定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也越来越重要 最终目标是确保执法机构依法行事,确保合法有效地征用土地,保障农民的最基本利益,维护中国文明的根本基础。 对公共利益定义问题的进一步审议,特别是土地征用问题,必须既借鉴相关国际经验,也借鉴中国的现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项研究的进展对于建立法治和今后的研究都非常有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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