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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建设项目的质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潜在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期建设。因此,有效地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风险;防范方法
导言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推动下,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许多投资规模大、工程结构复杂、工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不断出现,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带来的风险问题也比以往更加严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府部门和五方加强了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然而,其潜在的风险仍然存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重点与范围
1.1 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现阶段,要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做好勘探工作,确保施工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有关部门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惩处。
1.2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结构的基础和主体的施工将受到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响。为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必须对不同阶段的建设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在现阶段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以保证所获取的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增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同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确保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对施工工序进行管理,还需要对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对施工项目质量的全面控制。
1.3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涉及面广。工程正式使用前,要做好监理工作,把质量安全监理作为监理重点。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以免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安全事故。为准确控制建设工程的装修养护质量,必须检查确认装修养护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避免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损失。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潜在风险
2.1 单一化的监督方式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施工周期长,涉及工种多,专业多,因此施工设备和材料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在这种施工形势下,如果仍采用单一的质量监理模式,将不适应现代工程的发展,传统的质量监理组织已不能适应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全面创新质量检验方法。但由于基层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已完全适应工程的直接管理,没有相应的宏观管理理念和经验,缺乏长期的监督体系,无法全面检查建设项目的各个施工环节,从而导致未能科学把握和控制工程质量评价和准确检验等措施。
2.2 社会曲解政府监督内涵
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政府逐渐成为监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对政府部门的高度依赖。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监理机构是第一责任人,但对于真正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却没有相应的责任。这种发展态势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业的主要发展规律。由于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和资质是由政府直接授予的,政府部门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严重依赖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心理,这将严重影响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观念,导致公众对质监机构职能的错误认识。
2.3 监管人员缺乏综合素质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属于系统运行,涉及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多个方面。综上所述,监理强度与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很大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在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发展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建筑安全。例如,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工程质量问题和坍塌事故。施工期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质量管理观念没有得到改进和加强。随着建筑市场的混乱发展,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以利益为基础,忽视了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就无法建设高质量的安全建设工程。因此,要从根本上保证建筑业的发展,最关键的是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3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风险的措施
3.1改进监督手段, 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新的施工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相应的科技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技术水平,提高质量监督的效率。如钢筋扫描仪、激光测距仪、便携式桩基动态测量仪等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中,使相关监理工作更加科学、科学、权威。大大增强了工程质量风险的预控和防范能力。
3.2 健全法律体系, 提高执法地位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整个监管体系,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标准,并切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通过立法手段不断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机构职能,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处罚的力度可以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风险。
3.2.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
3.2.2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开工时,必须提供五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认真履行职责。
3.2.3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察规程》,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监理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给《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消除安全隐患前或消除安全隐患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
3.3 提高人员素质, 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通过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对有关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保持清醒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廉洁执法原则,一方面要廉洁自律,坚决抵制腐败滋生;另一方面,要勤勉尽责,树立无功就是故障的观念,通过有效执法,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稳步发展。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要求政府发挥作用,确保工程达到基本要求,而且要求五方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及时调整。让政府管理、行业规范、市场监管等协同作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建筑业稳步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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