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案的分享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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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案的分享思考

蔡建霞

(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大连, 116031)


摘要:对一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自由裁量等要点进行分析探讨,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行政处罚提供参考。同时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提出监管建议。


关键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剂; 国家标准;行政处罚


1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2017年8月3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清洗消毒区域地面放置的XX牌漂白水,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适用范围为白色棉质物洗涤,无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也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只有制造商为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Q/DATZ.001-2007。经询问该单位车间负责人确认XX牌漂白水是其用来添加到自动洗碗机浸泡环节消毒餐具使用的。监督员初步认定该单位使用的消毒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14930.2-2012)4.1在产品或者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食品接触用”的相关规定。后进一步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其承认将用于酒店布草漂白使用的漂白水用来清洁消毒回收后的餐饮具;能提供XX牌漂白水的购货凭证,但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于是卫生监督员认定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XX牌漂白水用于餐饮具消毒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9日卫生监督员对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复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清洗消毒区域地面放置多个白色塑料小桶,没有外包装标识,打开瓶盖发现盛装的是黄色水溶液,能闻到含氯消毒剂的刺激性气味,现场询问车间工人称其白色塑料小桶内盛装的黄色液体是消毒液,用于餐具周转箱和地面消毒使用,继续检查,发现物料库房内有数桶XX牌漂白水,表面用篷布覆盖,打开苫布,能看到外包装写有XX牌漂白水,制造商是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标签显示适用范围用于白色棉质物洗涤,执行标准为Q/DATZ.001-2007,正是此前监督员责令其停止使用的同款消毒水,经询问了解到生产车间的白色塑料小桶内盛放的消毒液是其分装品。监督员当即对现场证据以照片、录像形式保存,并对现场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17年12月4日通过对该消毒服务单位负责人进一步调查,认定该单位用于餐饮具消毒使用的XX牌漂白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12日该消毒服务单位放弃听证,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束。


2案件评析

2.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食品安全法要求对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警告,拒不改正方可实施罚款,所以对于本案例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需要认定两次检查发现的是同一违法行为,且存在拒不改正的情节。因此找到确凿的证据,并促使管理相对人承认其违法行为是本案办理的关键。

监督员在2017年8月31日首次警告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时,就进行现场指导,告知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责令改正行为,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剂。2017年11月29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不但存在继续使用不合格产品,同时还存在故意行为,证据为(1)车间用使用过的洗涤剂空桶分装消毒液,外包装已清除,不加留意的话很容易认定是洗涤剂小包装,具有一定的迷惑性;(2)存放在库房内的XX牌漂白水有数十桶,是批量采购进货的,用苫布遮盖,如果不专门搜寻,也是不易被发现的;(3)车间负责人称其白色塑料小桶装的消毒液是用来清洗地面和周转箱,可放置的位置却在洗碗机的餐具浸泡池附近。由此多方细节可以认定其明知故犯,有意隐瞒,存在使用同一款漂白水消毒餐具且被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在调查取证环节,监督员发现生产车间清洗消毒区的塑料小桶内有刺激性的含氯液体的气味,能够追本溯源,继续寻找证据,并将清洗消毒区的分包装液与仓库隐蔽存放的原包装液相关联,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取得直接物证;并据此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取得人证证词,确保证据链完整准确,从而有利地形成了案件调查结果,认定该单位是再次违法,并做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2.2法律适用准确

2.2.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范畴,其中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十三)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例适用食品安全法是准确的。只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法条很精炼、笼统,操作性不强,关于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和解释运用必须依托配套的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以及卫生规范等。


2.2.2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卫生规范的适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14930.2-2012对消毒剂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微生物杀灭实验都有相应要求,同时要求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食品接触用”,并标示产品材质。显然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漂白水既非食品接触级别,也不明确具体成分的毒性和杂质水平,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从产品外包装看就是三无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14930.2-2012要求。

同时消毒剂作为一种消毒产品,监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产品要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其中《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二)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三)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而本案的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XX牌漂白水显然没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产品资质及留存相关资质材料,选择的消毒剂提供不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资质;标签说明用于白色棉质物洗涤,使用范围不包括餐饮具消毒,非食品使用消毒剂。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卫生规范,认定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消毒产品的使用单位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未索取产品安全评价报告,从而导致使用得我XX牌漂白水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所用消毒剂原料不详,消毒效果不确定等。

2.3自由裁量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十三)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的XX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XX牌漂白水用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14930.2-201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款要求,并遵照《大连市甘井子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37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1.违反本法规定用水;2.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洗涤剂、消毒剂;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4.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经我局集体合议,依法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1. 思考与分享

3.1建议完善食品用消毒剂的法律体系

在制作此起行政处罚案卷时,笔者发现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能够运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衔接不紧密,操作性不强。其中在法律法规层面只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新修订)中极少数的条款适用于餐饮具集中消毒,且法条比较精炼、笼统,最后指向都是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想要准确适用,就必须熟悉这些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以本案处理的食品用消毒剂为例,食品用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1】。在食品安全法中被定义为食品相关产品。目前,食品及餐饮工业的清洗消毒在标准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据不完全统计,食品及餐饮工业清洗消毒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已经达到百余项,包括洗消剂、风险控制、安全管理、评价与检验方法等2】,这些直接用于洗涤、消毒餐饮具的食品接触材料、洗涤剂、消毒剂以及清洗消毒相关卫生、规范标准非常多,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强制标准、有推荐性标准,有行业标准,也有企业标准等,想要做到准确适用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14930.2-2012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如何运用?如果我们选择食品用消毒剂,是否只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14930.2-2012就可以?笔者尚存一定疑问。其4.1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食品接触用”,但实际上在市场上很难见到在消毒剂标签上直接标识“食品接触用”的产品,更多的是按照消毒产品管理并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在适用范围注明用于物体表面或饮用水或者餐饮具、瓜果蔬菜消毒等。所以笔者认为单靠一个消毒剂的国家标准适用还是有欠缺。

再来看看食品相关产品以外的消毒剂,作为消毒产品其中的一类,监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且形成了比较规范、严密的监管体系。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指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指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指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我们常见的消毒剂按照类型可以分为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 醇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含碘消毒剂、环氧乙烷、胍类消毒剂以及季铵盐类3】,其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常用的消毒剂有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臭氧水、电解水、季铵盐类消毒剂等4】,本案例中非法使用的XX牌漂白水的有效成分就有次氯酸钠(刺激性气味,有漂白作用),也是含氯消毒剂的有效成分之一。国家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对消毒产品的监管实行严格的“场地许可+产品评价、备案”的监管模式:首先取得场地许可(生产企业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然后生产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然后可以上市销售。同时有《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相当多的规定、标准、规范性文件,体系非常完善。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用消毒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而作为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也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两者如何结合似乎不甚明确。针对此次案例,为确保法律适用说理更充分,笔者采纳的是将二者有机结合使用,否则的话,没有对消毒剂进行实验室检验,仅凭外包装标签判定产品不合格,证据上不充分。所以我局处理的这起行政处罚案例,是针对消毒剂的法律适用的一种尝试和实践,希望能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尝试思路和创新意识,同时也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食品消毒剂相关法律体系。


3.2督促行业单位落实采购验收相关制度,确保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全面落实采购验收制度。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选购消毒产品时,首先要认准“卫消证字”;其次要查看消毒产品名称及标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准确: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那很可能是“三无”产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中如没有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很可能是问题产品,质量无保证。确保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和“问题产品”;最后可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平台查询“消毒产品合法身份”。

此外作为消毒产品使用单位,还要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参考文献

【1】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的通知

【2】薛伟,姚晨之.食品及餐饮具工业清洗和消毒标准概述[J].中国洗涤用品工业,2021.5(242):76

【3】张咪,王金平.消毒剂的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洗涤用品工业,2020.3/4:241

【4】齐建军,孙红霞,赵建利.食品工业中常用消毒剂的分析与应用[J]中国洗涤用品工业,2021.5(24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