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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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张巍

中国政法大学 广东 519000

摘要:土地在现阶段作为一种极为有限的资源,同时存在着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无法平衡协调的矛盾。我国现在的土地耕地面积越来越少,土地质量逐渐下降,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以如何实现耕地与发展的平衡,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虽然在严格的使用土地制度,但是却能够发现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健全,其中的内容也难以适应当今的时代发展。文章主要以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作为核心探讨内容,首先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耕地保护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随后提出了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引言

土地资源直接关乎着人们的生存命运。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土地面积较大,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却是非常少的,再加上耕地质量不高,耕地过程中的后备资源明显不足。然而面对这样的国情,我国的耕地资源却越来越不容乐观。耕地减少带来最大的影响与威胁就是粮食紧缺,关乎到我国政治、经济,乃至全社会的稳定。我国把耕地保护制度加入到了基本国策中,以此实行最严格、规范的耕地保护制度。因此,对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相关建议,对我国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缺少人民群众的参与

首先,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缺少人民群众的参与,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忽略了农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作用。可以说与耕地联系最直接的就是农民,随着我国经济地发展,无数农民外出打工,导致大量的耕地变成了荒地,农业结构调整之后,原本发展农作物的耕地种上了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作物,农民们变富裕,直奔小康之后,乱占用耕地建设房屋,若是不调动农民的重视程度,那么耕地保护这一说法可能会本末倒置。

1.2执行力度不足

耕地保护的制度执行对象主要是农民,然而农民对这一制度的认同感较低,甚至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到位这一问题。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保护主体应该是各地区政府,然而在经济环境下,政府经常会因为区域的发展牺牲宝贵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成为了占地的有力依据。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效果不好,一般只能形成数量方面的均衡,无法在耕地质量上达到平衡。另外,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况时,相关部门没有执法权,只能明令禁止,愿不愿意立刻停止完全取决于违法者的态度,这个过程中导致较轻的违法行为扩大到不可控制的局面。

  1. 完善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建议

2.1土地管制的完善

首先,明确具备强制执法权的责任主体,以县级行政区来划分,组织专业性强的耕地保护监督机构,监督耕地日常的保护和政策落实情况。另外,耕地保护的具体情况每年必须要加入到政府的工作业绩考核当中,不定时对区域内耕地质量、数量、土壤指标、保护组织、制度、资金投入等内容进行管理监督。可以在单位内设置起专门的耕地保护渠道,给人民群众更多发言的机会,可以在这里收纳人们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建议,以及一些举报信息,采取这种民众、政府共同监督的习惯是,能使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高质量推进,一旦发现违反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行为,那么能够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2.2占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首先,遵循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资源的平衡,既不能牺牲经济来保护耕地资源,也不能破坏耕地资源来发展经济,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生态和经济的共同发展,三者是互相兼顾的。另外,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但是目前制定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仍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存在的经济差异,缺少灵活性,所以应该因地制宜,考虑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耕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差异。最后,人民群众参与原则。广大人民是保护耕地的重要主体,可以在占用耕地之前,以听证会这样的活动方式组织起人们参与投票来决策事务,政府与人民之间公平讨论,保证作出的决策能真能符合民意、民心,避免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无休止滥用。同时,在耕地保护过程中,政府应该给人们更多物质上的鼓励,保证人们能真的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以参与者、决策者的身份来维护宝贵的土地资源,可以建立一套群众参与机制,让群众快速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力量。

2.3耕地开发、整理制度的完善

土地整理作为首先考虑的法定补充方式。现阶段,我国土地的补充方式原则一般都是根据三种进行的,分别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三者不存在先后之分。在现实当中,一般都是以开发的方式为首选方式,主要有着成本低,效果出现快这两个特点。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弊端,那就是不可持续的,如果一直实施,那么会导致后备耕地资源严重缺乏。因此,法律把土地整理这一补充方式当作了首选方式。优点较为明显,首先是能大幅度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另外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反复循环,为我国后备耕地不足的现状缓解压力。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提出了鼓励个人、单位对土地进行开发和整理,而且用地单位还有着补偿土地这一义务。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想法和措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操作性是非常差的。因此,应该加快建立完善一套土地开发的责任追加机制,如果发现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单位或者组织,那么必须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难以完成法定义务的单位,进行追责之后,能增强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结语

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应该具备强烈的执行性、约束性、管理性和激励性,因此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最为明显的两点问题,并站在客观的角度上,提出了完善耕地保护相关的各项制度的建议,需要分别建设土地管理制度、占地补偿制度和耕地开发、整理制度,希望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能真正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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