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工作指南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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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工作指南探索

黄 杰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自2015年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于2017年底全面结束,现已过国家规定的过渡期。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金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整体职能及人员已划转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变更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中心负责。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继续有效,实行不动不变原则,但对新发和变更登记的土地经营权证,实行颁发不动产证书。为顺接好该项工作,更好的为群众服务。我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办理工作进行了探索。现梳理总结如下,供各市县区借鉴、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在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审查要点:

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是否依法(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人与承包合同或者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5登记事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 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5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颁发不动产证审核表

5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③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④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⑤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⑥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⑦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材料。

(四)审查要点

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互换;

2 转让;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颁发不动产证审核表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②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和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四)审查要点

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转移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 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转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 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 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

6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 承包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可以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②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③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④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⑤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材料;

⑥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四)审查要点

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

4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6 其他审查事项。